一、评价内容:
1、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依法执教。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先进文化,不发表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和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2、爱岗敬业,把教育作为神圣的事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 工作期间不做与教育工作无关之事。
3、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每位学生,对学生教育做到严而有格、严而有度、严而有恒、严而有方。
4、严谨治学,钻研业务。以优质教育为已任,主动学习,主动发展,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廉洁从教。不乱收费、乱办班,不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不向家长索取钱物,自觉维护教师形象。
6、尊重家长。认真听取和采纳家长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妥善处理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之间各种关系。
7、自尊自爱,严于律己。做到言不失师风,仪不失师表,行不失师态,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
8、教师间团结合作,互相尊重,与人为善,积极营造和谐氛围。 9、心系学校,顾全大局,发扬主人翁精神,为学校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与评价方法:
1、考评组由校党政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校长任组长。 2、学年末每位教职工根据自己的岗位职责认真总结一年来在各方面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找出差距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3、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箱,进行家长、学生评议活动。 4、考评组考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每位教职工客观地给出评语。经认真考核后,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给出每位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考核等次,归入个人档案。 三、教职工师德师风评价成绩的作用
1、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考评结果,根据奖优罚劣原则,在教职工年终考核、职务晋升、评优评模等各方面得到体现。
2、师德师风考评结果要作为教师聘用的重要依据。师德师风考评不及格者不得聘用。
本条例自2015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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