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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2020-01-11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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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条款适用于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根据国家与北京市现行的法律法规和FIDIC编制,

编著人:张启龙。

1.词语定义和解释 5 1.1词语定义 5 1.2 解释 9 2.语言文字 9 2.1适用语言文字 9 3.法律法规 9 3.1适用法律法规 9 4.合同文件 10

4.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 10 4.2合同文件的理解 10 4.3合同文件的差异通报 11 5.技术标准和要求 11 5.1适用标准规范 11 5.2适用技术要求 11 6.图纸 12 6.1合同图纸 12

6.2图纸误期和误期费用 12 6.3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图纸 13 6.4补充图纸和指令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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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承包人的图纸 13 7.工程量清单 14 7.1工程量清单 14 8.合同工作内容 14 8.1合同工作内容 14 9.发包人 15 9.1发包人义务 15 9.2发包人代表 16 9.3发包人代表委托 16 10.承包人 17 10.1承包人义务 17 10.2承包人代表 18 10.3承包人代表委托 18 11.设计人 19 11.1设计人义务 19 11.2设计人代表 19 11.3设计人代表委托 20 12.监理人 20 12.1监理人权力 20 12.2监理人义务 21 12.3监理人代表 21 12.4监理人代表委托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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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监理人审批 22 12.6监理人指令遵循 22 13.现场 22 13.1现场踏勘 22 13.2现场接收 23 13.3现场管理 23 14.施工组织设计 23 14.1施工组织设计 23 15.合同工期 24 15.1合同工期 24 16.进度计划 25 16.1提交进度计划 25 16.2修订进度计划 25 16.3保证进度计划 25 16.4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 25 17.开工及延期开工 26 17.1开工 26

17.2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 26 17.3非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 26 18.工程暂停及复工 27 18.1工程暂停 27 18.2工程暂停责任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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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工程暂停材料设备支付 27 18.4拖长的暂停 28 18.5工程暂停后复工 28 19.工期延误 28

19.1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 28 19.2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处理 28 19.3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 29 19.4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处理 29 20.工程质量 29 20.1质量标准 29 20.2质量等级 30 21.材料和设备检验 30 21.1材料、设备检验 30 21.2为检验创造条件 30 21.3拒收 30 21.4检验的费用 31 22.工艺检验 31

22.1施工过程中工序工艺检验 31 22.2隐蔽工程检查和中间验收 32 22.3设备试运行检测 32 22.4重新检验 33 23.不合格品的处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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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不合格品的处理 34 24.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34 24.1安全施工 34 24.2现场安全 35

24.3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35 24.4事故处理 36 25.样品 36 25.1样品报送 36 25.2样品批复 37 25.3样品保管 37 25.4样品费用 37

26.材料设备采购与供应 38 26.1独立供应商采购与供应 38 26.2专项供应商采购与供应 38 26.3承包人采购与供应 39 27.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39 27.1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39 28.进口材料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40 28.1进口材料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40 29.替代品 40

29.1材料设备的替代 40 29.2替代品的使用程序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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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替代品的价款差额 41 30.合同价款与调整 41 30.1计价和支付货币 41 30.2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41 30.3合同价款调整因素 42 30.4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42 30.5工程量清单差异价款调整 43 30.6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44 30.7暂估价价款调整 44 30.8规费与税金基数调整 44 31.计量与支付 45 31.1工程预付款 45 31.2工程量计量 46 31.3工程进度款支付 46 31.4保证金的扣留与支付 47 31.5延期支付处理 47 32.工程变更 48 32.1工程变更权 48 32.2工程变更指示 48 32.3工程变更合理化建议 48 33.工程竣工和移交 49 33.1竣工提前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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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竣工验收条件 49 33.3竣工验收 49 33.4工程移交 50 33.5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51 34.竣工结算 51 34.1竣工结算报告 51 34.2竣工价款结算 52 35.工程保修 52 35.1工程质量保修书 52 35.2缺陷责任期 53 35.3保修期 53 35.4保修范围及责任 53 35.5保修费用处理 54 36.保险与担保 54

36.1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54 36.2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54 36.3农民工工伤保险 55 36.4其他商业保险 55 36.5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55 36.6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56 36.7预付款保证担保 56 36.8保修金保证担保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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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违约 57 37.1发包人违约 57 37.2承包人违约 57 37.3合同解除处理 58 38.索赔 58 38.1发包人索赔 58 38.2承包人索赔 58 38.3非索赔事项 59 39.争议 59 39.1争议的解决 59 39.2争议时合同履行 59 40.分包与供应 60 40.1分包 60

40.2专业分包人和专项供应商 60 40.3对专业分包人和专项供应商的接受 60 40.4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时承包人应得的付款 61 40.5进度款支付涉及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内容 61 41.不可抗力 61 41.1不可抗力 61

41.2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62 41.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的义务 62 41.4发生不可抗力时的付款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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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不可抗时合同的解除 62 42.知识产权 62 42.1专利权 62 42.2文件版权 63 43.地下文物及障碍物 63 43.1地下文物 63 43.2地下障碍物 63 44.保密 64 44.1保密 64 45.严禁贿赂 64 45.1严禁贿赂 64

46.合同生效、终止与份数 64 46.1合同生效 64 46.2合同终止 64 46.3合同份数 65

第三章 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和解释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及要求、合同图纸、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约定构成合同组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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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总称。

1.1.2合同协议书 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1.1.3中标通知书 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投标文件的正式接受函。

1.1.4投标文件 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递交且通过发包人评审的文件及其澄清补正文件,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1.1.5专用合同条款 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1.6通用合同条款 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1.1.7技术标准及要求 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1.1.8合同图纸 指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图纸字样的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所列图纸,合同履行阶段由发包人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等。

1.1.9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投标文件一部分的、由承包人已经标价的、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10发包人 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1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在本工程上代表发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授权委托代理人。

1.1.12承包人 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3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本工程上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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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也称为项目经理。

1.1.14监理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5监理人代表 指由监理人任命的、在本工程上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也称为总监理工程师。

1.1.16设计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承担设计业务和设计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7设计人代表 指由设计人任命的、在本工程上代表设计人全面履行设计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授权委托代理人。

1.1.18专业分包人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联合招标确定、与承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具有相关分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9专项供应商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联合招标确定、与承包人签订材料和设备的专项供应合同、具有相关供应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0独立承包人 指由发包人独立确定和签署合同、在承包人协调配合下,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具有相关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1独立供应商 指由发包人独立确定和签署合同、在承包人协调配合下,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和设备,具有相关供应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2开工日期 指由监理人正式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中约定的开工时间。

1.1.23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日期。 1.1.24合同工期 指合同协议书标明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需的期限。

1.1.25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完成本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对本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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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的责任期限。

1.1.26保修期 指按照保证工程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开始和结束的保修期间。

1.1.27天(日) “天”和“日”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不是指工作日;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1.1.28工作日 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不包括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1.1.29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30永久工程 指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所需建设完成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1临时工程 指根据相关合同约定、为了实施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承包人所需的全部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他的施工机械设备。

1.1.32材料 指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设备除外)、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和物资。 1.1.33设备 指合同中约定的、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器具及其他装备。 1.1.34施工机械设备 指用于实施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器具及其他装备,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的设备。

1.1.35区段 指在合同中将工程划分为一个或若干的段落。

1.1.36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37质量保修书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的,约定永久工程的保修事宜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书。

1.1.38合同价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的款项。

1.1.39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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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1.1.40预留金 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1.1.41零星工作项目费 指完成发包人提出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费用。

1.1.42费用 指承包人在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3预付款 指为保证工程顺利开工,发包人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材料、设备采购、机械设备进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等内容。 1.1.44质量保证金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也称为保修金。 1.1.45违约责任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1.1.46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47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48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解释

1.2.1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1.2.2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应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1.2.3合同中出现的目录或标题均仅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并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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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进行解释时不应加以考虑。

1.2.4本合同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为书面形式,并应通过人工、邮寄或数据电文等方式进行送达。 2.语言文字 2.1适用语言文字

2.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合同应使用中文进行拟定和解释;如果需要翻译成其他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的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2.1.2如果合同中存在非中文的文件,提供该文件的当事人应同时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在不一致时,应以中文译本的内容为准。

2.1.3工作联系或通讯交流同样应该使用中文,使用其它语言的当事人应当配备专职翻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法律法规 3.1适用法律法规

3.1.1本合同适用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北京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北京市政府规章、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等。

3.1.2如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国家、部委、北京市政府或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或修订了原有法律法规,则此后继的法律法规将自动适用于本合同。 4.合同文件

4.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

4.1.1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时,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合同文件的组成和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4.1.1.1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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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中标通知书; 4.1.1.3投标文件; 4.1.1.4专用合同条款; 4.1.1.5通用合同条款; 4.1.1.6技术标准及要求; 4.1.1.7合同图纸。

4.1.2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进一步规定如下:

4.1.2.1如果“技术标准及要求”与“合同图纸”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工程项目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技术标准及要求”为准;

4.1.2.2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4.1.2.3发承包双方签署的与工程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其优先解释次序应视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4.2合同文件的理解

4.2.1构成合同的全部合同文件(包括修改或补充文件) 应是充分和完整的文件,除此以外的其它文件,除非经发承包双方同意或声明纳入本合同,否则均应视为无效,并对发承包双方均无约束力。

4.2.2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者约定,如果因故无效或者无法履行,不应影响到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在任何方面使得合同完全失效;发承包双方在对合同进行修订时,应最大限度地保证实现合同最终目的。

4.2.3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承包人经详细研读合同文件,认真勘察施工现场,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或矛盾均已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充分透彻地理解了承包人的所有义务、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在投标文件和报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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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合同文件的差异通报

4.3.1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等差异时,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就此向承包人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 5.技术标准和要求 5.1适用标准规范

5.1.1本工程中所有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均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

5.1.2本工程应按照“技术标准及要求”中约定的国家、行业和北京市地方标准、规范执行;如果出现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要求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规定严格的标准、规范。 5.1.3本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或需使用的境外标准、规范,发承包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复制、购买或翻译的责任方和费用分担方式;如未约定,发包人应负责复制、购买或翻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1.4如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国家、行业或北京市颁布了新的或修订了原有标准、规范时,则此后继的标准、规范将自动适用于本合同。 5.2适用技术要求

5.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制订针对性技术要求,指令承包人实施。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指令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批复后执行。

5.2.2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或使用需要,中途变更技术要求,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包人应按照变更后的技术要求报送新的施工工艺,经发包人批复后执行。

6.图纸 6.1合同图纸

6.1.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套数,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用于施工的合同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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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如果认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需要,应自费复制。

6.1.2如需使用标准图集或境外图纸,发承包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复制、购买或翻译的责任方和费用分担方式;如未约定,发包人应负责复制、购买或翻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1.3设计人应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承包人应组织评审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6.1.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1.5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以供发包人、监理人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6.2图纸误期和误期费用

6.2.1如果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必需的图纸,以致工程可能拖延或中断时,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通知中应包括必需的图纸细节、图纸延误将导致工程受到影响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为避免影响该图纸必须提供的最晚时间。

6.2.2如在通知中该最晚时间以前,发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图纸,承包人则应就此进一步地通知发包人,并根据索赔条款的约定,有权要求: 6.2.2.1如果竣工受到延误,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 6.2.2.2将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给予支付。

6.2.3如果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图纸,缘于承包人的错误或拖延,承包人则无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追加合同价款。 6.3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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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等级,依法进行工程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

6.3.2承包人应将设计的图纸、计算书、相关规范标准及其他资料报发包人批准,必要时应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获许后方可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免承包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6.4补充图纸和指令

6.4.1监理人发现工程设计图纸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并将改正后的补充图纸下发承包人予以实施。

6.4.2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有权随时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予以改正,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6.5承包人的图纸

6.5.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需要或常识性要求制作大样图或施工配合图,并及时向监理人报批。大样图或施工配合图应在各方面均是完整和规范的,除非直接源于合同文件的差错,否则其错误或遗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6.5.2承包人应负责安排分包人绘制和报批必要的大样图,并负责总体配合协调工作。为保证总包工程和各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的交圈,承包人应制作必要的协调配合图并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报监理人审批。

6.5.3大样图和施工配合图不是合同图纸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仅限于方便承包人自身的施工组织。监理人的审批是为了保证工程的总体设计意图,并不减免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7.工程量清单 7.1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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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除按合同约定实施的变更、追加(减)合同价款以外,工程量清单应是合同价款的唯一和全部载体。

7.1.2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及数量只是估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承包人不应依据工程量清单订购任何材料、机械、设备或实施任何工作等。发包人不承担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或量的错误、而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费用或损失。 7.1.3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以及各类变更的工程量应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实际完成数量,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计量。

7.1.4承包人应确认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费率的正确性和充分性,并应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下述费用:

7.1.4.1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全部义务和职责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7.1.4.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7.1.4.3为完成全部合同工作内容而必须发生的费用; 7.1.4.4有经验的承包人应予预见的任何紧急情况的处理费用。

7.1.4.5工程量清单中已列名称和数量、但承包人未予标价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8.合同工作内容 8.1合同工作内容

8.1.1构成合同的全部合同文件(包括修改或补充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 8.1.2承包人的合同工作内容应包括如下: 8.1.2.1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

8.1.2.2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指令所带来的工作;

8.1.2.3合同中写明或隐含的由承包人任何义务所产生的任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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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4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完整、安全、稳定、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任何工作;

8.1.2.5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任何工作。 9.发包人 9.1发包人义务

9.1.1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所有义务和职责,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9.1.2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9.1.3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开工许可证、安全施工措施、竣工验收等事项的手续、许可和证书等。

9.1.4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合格后发放承包人,由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9.1.5发包人应对设计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调,对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进行界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便于承包人顺利开展工作。

9.1.6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或予以改进;符合约定的,应及时进行计量支付。

9.1.7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人、承包人、监理人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和接收工程。 9.1.8发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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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通过竣工验收以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9.1.9发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提出违反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9.1.10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发包人移交承包人的现场应具备下述条件: 9.1.10.1完成土地征用、地上物拆迁、场地平整等工作,具备施工条件; 9.1.10.2将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接口引至建筑红线; 9.1.10.3提供施工场地与市政公共道路的连接通道; 9.1.10.4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进行现场交验。 9.2发包人代表

9.2.1在整个合同期内,发包人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发包人代表进驻现场,代表发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标明,或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通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

9.2.2发包人根据需要可以随时更换发包人代表,更换后应通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他们收到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发包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合同效力。

9.2.3发包人代表受理或决策的任何通知、指令、决定、批准、证书等,均应视为发包人的受理或决策。

9.2.4发包人代表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超出权限发布的指令,承包人应在提请发包人确认后予以执行。 9.3发包人代表委托

9.3.1发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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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任何这类委托。

9.3.2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得到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确认,且在承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

9.3.3发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发包人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约定:

9.3.3.1发包人代表助理未对任何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不影响发包人代表拒绝该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力;

9.3.3.2如对发包人代表助理的任何决定和指令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该情况提交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应对决定或指令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 10.承包人 10.1承包人义务

10.1.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所有义务和职责,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0.1.2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经理部、设置职能部门、配备专业人员,由承包人代表领导,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组织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复任何缺陷等。 10.1.3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人代表签字后予以实施。

10.1.4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建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依法分包他人的、应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10.1.5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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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见证取样和检测试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和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

10.1.6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毗邻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保护,并在施工现场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措施,合同价款中相应的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10.1.7承包人应对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工程无偿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1.8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承包人代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0.1.9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将保险办理凭证及时交付发包人;为职工和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告知。 10.1.10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发包人及相关单位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证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的活动引起的任何诉讼、责任及费用。 10.2承包人代表

10.2.1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承包人代表进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承包人代表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标明,或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通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

10.2.2承包人根据需要可以随时更换承包人代表,更换后应通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他们收到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承包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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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承包人代表受理或决策的任何通知、指令、决定、批准、证书等,均应视为承包人的受理或决策。 10.3承包人代表委托

10.3.1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这类委托。

10.3.2承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得到承包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确认,且在发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

10.3.3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承包人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 11.设计人 11.1设计人义务

11.1.1设计人的名称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标明,或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通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

11.1.2设计人的义务包括下述内容:

11.1.2.1及时提供满足工程实施需要的图纸及相关设计资料; 11.1.2.2及时解答或澄清关于设计方面的任何疑问事项; 11.1.2.3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参加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11.1.2.4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质量负责。

11.1.3设计人应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设计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11.1.4除非得到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确认,否则设计人无权对承包人下达任何指令;得到发包人同意或确认后,该指令将被视为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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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设计人代表

11.2.1在整个合同期内,设计人应任命一名合格称职的设计人代表进驻现场,代表设计人履行权利与义务;设计人代表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标明,或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通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

11.2.2设计人根据需要可以随时更换设计人代表,更换后应通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他们收到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设计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合同效力。

11.2.3设计人代表受理或决策的任何通知、指令、决定、批准、证书等,均应视为设计人的受理或决策。 11.3设计人代表委托

11.3.1设计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这类委托。

11.3.2设计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得到设计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确认,且在发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

11.3.3设计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设计人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 12.监理人 12.1监理人权力

12.1.1监理人的名称、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等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标明,或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通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

12.1.2监理人应当依据发包人委托、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行使合同中明文约定或隐含的权力,但无权修改合同或者变更承包人的义务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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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监理人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2.1.4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危及工程或邻近财产安全时,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发布紧急指令,承包人应予以立即执行,但监理人应于事后获得发包人的确认。

12.1.5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监理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专门批准或授权以后,行使下述权力:

12.1.5.1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12.1.5.2决定工期延长;

12.1.5.3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部分; 12.1.5.4审查批准技术标准或工程变更;

12.1.5.5确定索赔、追加(减)合同价款、及预留金的使用。 12.2监理人义务

12.2.1监理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实施监督,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12.2.2监理人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 12.2.3监理人应当审查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

12.2.4监理人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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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监理人代表

12.3.1在整个合同期内,监理人应任命一名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代表进驻现场,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权利与义务;监理人代表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标明,或在合同生效后14天内通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

12.3.2监理人根据需要可以随时更换监理人代表,更换后应通知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他们收到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监理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合同效力。

12.3.3监理人代表受理或决策的任何通知、指令、决定、批准、证书等,均应视为监理人的受理或决策。 12.4监理人代表委托

12.4.1监理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这类委托。

12.4.2监理人代表的权力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得到监理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确认,且在发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

12.4.3监理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监理人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约定:

12.4.3.1监理人代表助理未对任何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不影响监理人代表拒绝该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力;

12.4.3.2如对监理人代表助理的任何决定和指令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该情况提交监理人代表;监理人代表应对决定或指令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相关单位。 12.5监理人审批

12.5.1收到承包人呈报的函件、文件、技术方案、施工措施、样品后,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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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内完成审批。

12.5.2如果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批,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予以批准,如果发出通知后3日内未被拒绝,则视为监理人已经批准和确认。 12.6监理人指令遵循

12.6.1承包人应遵循监理人的指令,组织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复任何缺陷等。

12.6.2如果承包人未能正确地执行监理人指令或者合同意图,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改正。

12.6.3监理人对承包人工作的指令,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13.现场 13.1现场踏勘

13.1.1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定: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承包人已经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地踏勘,充分掌握了现场位置、施工场地、邻近建(构)筑物、地质、道路交通、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其他任何足以影响合同价款的情况。

13.1.2承包人不会因为忽视或误解现场情况,获得发包人的任何费用补偿或者工期延长。 13.2现场接收

13.2.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前通知承包人接收现场。承包人应当按时到场,填写现场移交记录,进行签字移交。

13.2.2承包人应在进场前后做好必要和适当的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承包人自愿实施,不应因此向发包人进行任何索赔。

13.2.3承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临时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承包人应自行办理相应的手续、许可和证书,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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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现场管理

13.3.1承包人负责对对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人应听从承包人要求、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13.3.2承包人应当遵循政府主管部门关于道路使用和车辆停泊的要求,负责申办有关手续、许可和证书,组织协调所有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

13.3.3承包人应当保护周边现有道路、步道、天桥、通道、踏步和地下设施的正常使用;承包人如果造成损害,应当修缮直至管理机构满意,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和罚款。 13.3.4承包人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的要求。 14.施工组织设计 14.1施工组织设计

14.1.1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结合现场情况和发包人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与完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工程重点、难点或者主要工序,承包人应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业。

14.1.2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监理人代表签字后实施。

14.1.3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文件后14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照批复意见修改完毕后再次报批。

14.1.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与施工组织设计有关的任何说明、计算书或其它文件,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4.1.5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无论任何情况,监理人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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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设计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15.合同工期 15.1合同工期

15.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承包人应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开始工程的施工,至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日期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15.1.2本工程的开工日期可能会随工作进度做出调整,如果开工日期提前或推迟,竣工日期也应相应的提前或推迟。

15.1.3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延误,致使计划竣工日期明显地无法实现,发包人可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加班赶工、增加资源或优先完成工程的某些部分,承包人应无偿地予以执行。 15.1.4竣工日期应当按照下述情形,分别确定:

15.1.4.1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竣工日期应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

15.1.4.1如果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但是发包人拖延验收,竣工日期应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日期;

15.1.4.3如果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或进驻,竣工日期应为转移占有工程的日期。

16.进度计划 16.1提交进度计划

16.1.1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中的工程进度计划,结合现场情况和发包人要求,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以获得批准。

16.1.2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编制完成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4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照批复意见修改完毕后再次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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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无论监理人何时需要,承包人均应编制和提交一份计划保证方案,说明为保证进度拟采用的方法和措施,以供监理人参考。 16.2修订进度计划

16.2.1如果监理人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无论监理人何时需要,承包人均应修订原有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并应按照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予以执行。 16.3保证进度计划

16.3.1承包人应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证工程进度按照批准后的进度计划或修订进度计划执行,由此产生的任何措施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4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

16.4.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承包人应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监理人要求的时间间隔和内容,及时提交工程的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所需费用视为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16.4.2进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获得监理人的同意,包括内容有:工程进展、所需图纸资料、进度偏差、延误理由、工期延长请求、补救措施、进度图片等。

16.4.3承包人应配备专门人员和数码相机,记录工程的每日进展和阶段进展,对同一工程部位应从不同方位和角度进行拍摄,包括远景、近景和特写等,以便查看和比较。 17.开工及延期开工 17.1开工

17.1.1现场具备开工条件以后,监理人应在开工前14天签发开工通知书,通知承包人进场开工。

17.1.2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书后,承包人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并按时开工。

17.1.3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发包人应于承包人进场当日,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并填写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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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移交记录。

17.2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

17.2.1承包人不能按照通知要求的日期开工,应在通知要求日期前至少7天,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天数;监理人应在接收延期开工申请后3天内予以批复。

17.2.2监理人同意延期开工申请,或收到延期开工申请后3天内未予批复,承包人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17.2.3监理人如不同意延期开工申请,或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承包人的工期不予顺延。

17.3非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

17.3.1由于发包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致使无法按时开工,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和延期天数;监理人应在接收延期开工申请后3天内予以批复。 17.3.2监理人在接收延期开工申请后3天内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延期开工申请,工期相应顺延,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给予支付。 18.工程暂停及复工 18.1工程暂停

18.1.1如监理人下达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

18.1.2在工程部分或全部暂停期间,承包人应保护、照管及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18.2工程暂停责任

18.2.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下述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在工期与费用上发包人不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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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

18.2.1.1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18.2.1.2承包人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布置,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的停工。

18.2.2如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说明停工原因,并根据索赔条款的约定,有权要求:

18.2.2.1如果竣工受到延误,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 18.2.2.2将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给予支付。 18.3工程暂停材料设备支付

18.3.1如果在监理人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以前,承包人已经根据施工进展订购了有关材料设备,并且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已经超过28天,承包人则有权获得该未被运到现场的材料设备的款项支付。

18.3.2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付款,应为该材料设备在工程暂停开始日期的价值,但应以下列条件作为前提:

18.3.2.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已经超过28天; 18.3.2.2承包人已将该材料设备标记为发包人的财产。

18.3.3承包人得到该材料设备的付款以后,如果要求,发包人应随后接管该材料设备的保护、照管、保障及保险的责任。 18.4拖长的暂停

18.4.1如果工程暂停已经持续84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要求监理人自接到该通知后28天内同意已中断的工程或其部分继续施工。 18.4.2若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许可,承包人可以(但不一定要)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暂停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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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部分视为变更条款的删减项目;如果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人可以终止合同。 18.5工程暂停后复工

18.5.1在收到监理人继续施工的指令后,承包人应和监理人共同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材料和设备。

18.5.2工程暂停期间,工程、材料和设备如果发生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承包人应负责修复,修复结果应得到监理人的同意。

18.5.3如果发包人承担了工程暂停期间材料设备的照管责任和风险,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继续施工的指令后,该责任和风险应重新归属承包人。 19.工期延误

19.1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

19.1.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造成工期延误,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进展,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9.1.2如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工期按时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相关的工期延误条款进行处理。 19.2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处理

19.2.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误期违约金按专用合同条款中标明的赔偿标准和实际延误天数进行计算。

19.2.2如果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区段已经竣工验收,误期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应按已经验收区段占整体工程价款的百分比,进行相应减少。

19.2.3误期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承包人误期竣工造成的损失,并且该损失为承包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数额以补足误期违约金与造成损失的不足部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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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

19.3.1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影响工程进度,且受影响的工程处于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健线路上,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合同工期。

19.3.2监理人应与承包人进行适当协商,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决定工期延长天数,竣工日期应随该延长工期进行相应地调整。 19.4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处理

19.4.1非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以内,向监理人报告初步情况,然后7天以内提交事件详情报告,供监理人批复。

19.4.2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承包人应在首次发生后7天以内,向监理人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人提交阶段性详情报告,事件影响结束14天以内提交最终详情报告。

19.4.3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初步报告以后,应做出是否延长工期或延期天数的临时决定;收到(最终)详情报告以后,应复查全部情况,做出关于延长工期的最终决定。

19.4.4承包人如未按照本条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报告延期事件情况和提交详情报告,监理人可以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20.工程质量 20.1质量标准

20.1.1构成合同的任何文件中的约定或描述,如与质量相关,均应理解成对质量标准的要求。 20.1.2工程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地方标准以及合同要求;如果出现质量标准或要求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规定严格的标准或要求。 20.2质量等级

20.2.1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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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材料和设备检验 21.1材料、设备检验

21.1.1承包人在工程材料、设备进场以前,应向监理人提交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自检报告,用以证明材料、设备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及合同要求。

21.1.2合同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设备,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合同没有约定检验的材料、设备,除非监理人提出要求,否则可以不必检验直接使用。 21.2为检验创造条件

21.2.1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任何必要的协助。

21.2.2承包人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事先经过监理人批准的试验室进行检查、检测、检验和试验工作。

21.2.3监理人有权随时进入材料、设备的生产装备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并进行充分的配合协助。 21.3拒收

21.3.1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任何材料、设备及其工艺存在缺陷或不满足合同约定,监理人可予以拒收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立即修复缺陷并保证满足合同约定。 21.3.2监理人如果要求对此类材料、设备及其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应按照相同的条款重新检验。

21.3.3材料、设备的拒收和再度检验导致承包人或发包人发生额外费用,均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发包人的费用将作为追减合同价款,可从承包人的任何应付款项中进行扣除。 21.4检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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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合同约定应进行检验的材料或设备,他们的检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21.4.2合同没有约定但由监理人要求检验的材料或设备,他们的检验费用将视情况而定。检验结果如果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及合同要求,相关的检验费用应由发包人负担;检验结果如为其他情况,相关的检验费用则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22.工艺检验

22.1施工过程中工序工艺检验

22.1.1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合同要求需检验的施工工序,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承包人应提前2天通知监理人准备检验的时间和地址,并准备好相应的记录表格。

22.1.2如果不能按照通知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监理人应提前1天要求承包人推迟检验时间,但最多不得推迟2天。监理人如未按照约定要求推迟时间,承包人可以独立检验并视同监理人参加。

22.1.3检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将该项检验记录和结果送交监理人确认。监理人如未按规定到场参加检验,且未事先要求推迟,则他应对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予以确认。

22.1.4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监理人则可拒绝确认检验记录,并要求承包人重新进行检验,所有涉及费用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22.2隐蔽工程检查和中间验收

22.2.1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任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被覆盖、包装或隐蔽之前,必须经过检验并得到监理人的批准,才能被覆盖、包装或隐蔽。

22.2.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中间验收部位,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承包人应在下道工序进行以前2天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发包人、设计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参加检验。 22.2.3承包人向监理人发出的通知,应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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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4监理人收到通知后,如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如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检验,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应提前1天要求承包人推迟检验时间,但最多不得推迟2天;监理人如未按照约定要求推迟时间,承包人可以独立检验并视同监理人参加。 22.2.5检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将该项检验记录和结果送交监理人确认。监理人如未按规定到场参加检验,且未事先要求推迟,则他应对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予以确认。

22.2.6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监理人则可拒绝确认检验记录,并要求承包人重新进行检验,所有涉及费用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22.3设备试运行检测

22.3.1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合同要求需试运行检测的设备及系统,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承包人应提前2天通知监理人准备试运行检测的时间和地址,并准备好相应的记录表格。 22.3.2如果不能按照通知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监理人应提前1天要求承包人推迟检验时间,但最多不得推迟2天。监理人如未按照约定要求推迟时间,承包人可以独立检验并视同监理人参加。

22.3.3检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将该项检验记录和结果送交监理人确认。监理人如未按规定到场参加检验,且未事先要求推迟,则他应对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予以确认。

22.3.4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监理人则可拒绝确认检验记录,并要求承包人重新进行检验,所有涉及费用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22.3.5如果由于设计原因导致设备及系统试运行检测未合格,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设计拆除和重新安装,工期相应顺延,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给予支付。

22.3.5如果由于供应商制造原因导致设备及系统试运行检测未合格,发包人应要求供应商修理或重新购置,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独立供应商购置的,承包人工期相应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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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给予支付;设备由专项供应商和承包人自行购置的,所有涉及费用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22.3.6如果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设备及系统试运行检测未合格,承包人应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所有涉及费用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22.4重新检验

22.3.1无论是否参加承包人检验,监理人要求对已经包装、覆盖或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包装、覆盖或隐蔽。

22.3.2检验结果如果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合同要求,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给予支付。

22.3.3检验结果如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合同要求,所有涉及费用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23.不合格品的处理 23.1不合格品的处理

23.1.1如果进行材料、设备或工艺检验时,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合同要求,监理人应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质量不合格品拆除和撤离现场,用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材料、设备取代,并进行重新安装施工。

23.2.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上述指令,监理人则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支付相关的费用;所有涉及费用将作为追减合同价款,可从承包人的任何应付款项中进行扣除。

24.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 24.1安全施工

24.1.1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和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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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4.1.2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项目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和考核,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危害,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服装,进行安全施工专项检查。

24.1.3承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如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4.1.4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4.1.5承包人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安全,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保护现场人员和公众的人身安全。

24.1.6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4.2现场安全

24.2.1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档,围挡设置高度不应低于1.8米;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24.2.2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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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3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和存放场地进行硬化处理或采取固化措施。 24.2.4承包人为了配合工程施工程序和进度要求,对现场平面布置、临时设施安排和现场出入口的设置或改动均由承包人负责,但应获得发包人的事先同意。

24.2.5承包人应负责保卫现场安全,防止员工发生任何违法或妨害治安的行为,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公众的安全和权益,免受上述行为引发的损害。 24.3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24.3.1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污染环境,配备专门人员和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并对办公生活区域进行绿化和美化。 24.3.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承包人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夜间施工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后方可进行。

24.3.3承包人的施工料具应当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进行码放,水泥等颗粒材料应当存放库房或者严密遮盖,油料等液体材料应有防止泄漏和污染措施,搅拌机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24.3.4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进出车辆的泄露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环境和公共道路,设置冲刷池、沉淀池、化粪池、道路硬化等环保设施,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

24.3.5清理施工垃圾时,承包人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施工垃圾,施工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24.3.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禁止、限制和推荐使用材料目录,承包人应当遵照执行,并应优先使用推荐目录、尽量不用限制目录、坚决不用禁止目录中的材料及其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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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事故处理

24.4.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特点和范围,对重大事故易发部位和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24.4.2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监理人、发包人和安全监督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4.4.3发生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25.样品 25.1样品报送

25.1.1按照合同约定需要报送样品的所有材料或设备,在用于工程之前56天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出厂报告、质量检测合格证书、产品性能介绍和使用说明书等,以供监理人批复。

25.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样品数量、尺寸和送达地点报送样品,并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报样品报送单。监理人验收样品初步满足要求后即应及时签收,否则承包人应重新报送样品。

25.1.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实物观察样板或者安装大样板墙,样板使用的材料应为监理人确认的封样材料。只有获得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方可进行大量采购和正式安装工作。

25.2样品批复

25.2.1收到报送样品后,监理人应在14天内进行批复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则应根据监理人的批复意见进行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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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如果监理人未在收到样品后14天内进行批复,承包人则应通知监理人尽快批复;如果监理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批复,则视为报送的样品已经获得监理人的批准。 25.2.3 监理人对任何样品的认可,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25.3样品保管

25.3.1 获得监理人批准后的样品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并应作为日后验收承包人采购材料或设备的对比标准。

25.3.2承包人应为样品保管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保持良好的环境条件,确保样品不会发生任何破损、变质、变形或灭失等,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5.3.3承包人应保证监理人及任何授权人员,能够随时进入样品存放场所进行查验。 25.4样品费用

25.4.1按照合同约定需要报送样品的所有材料或设备,进行样品报送、样品批复和样品保管时发生的费用,以及样品本身的价款,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6.材料设备采购与供应 26.1独立供应商采购与供应

26.1.1如果发包人委托独立供应商,向承包人单独采购与供应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独立采购与供应清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清单中应当包括独立供应材料设备的名称、种类、规格、品牌、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

26.1.2独立供应商应当提前通知材料设备的到场与检验时间,按时运抵交货地点后进行卸货码放,提交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证明文件,由独立供应商、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检验校核。

26.1.3联合验收合格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搬运、转场、保管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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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遗失损坏情况则由承包人负责赔偿;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由独立供应商负责置换,直至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及合同要求。

26.1.4独立采购与供应的材料设备,如果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或其它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独立供应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偿进行置换。影响合同工期时,承包人根据索赔条款的约定,有权要求监理人顺延工期,补偿发生的额外费用。

26.1.5独立供应商仅限于采购与供应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当负责保管、安装与实施这些材料和设备,采购与供应有关的辅助性材料以及人工,相应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26.2专项供应商采购与供应

26.2.1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联合招标选择专项供应商,向承包人专项采购与供应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专项采购与供应清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清单中应当包括专项供应材料设备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单价等。

26.2.2专项供应商由承包人进行管理,专项采购与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同承包人自己采购与供应的材料设备,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

26.2.3专项供应商采购与供应的材料设备影响合同工期时,所有涉及费用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如果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相关的工期延误条款进行处理。

26.2.3专项供应商仅限于采购与供应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当负责保管、安装与实施这些材料和设备,采购与供应有关的辅助性材料以及人工,相应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26.3承包人采购与供应

26.3.1由独立供应商或专项供应商进行采购供应的除外,工程所用的其他材料设备,均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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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自己负责采购与供应,并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

26.3.2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承包人应在采购前14天提供样品和厂商资料、证明文件和采购价格等,报请监理人批复。监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批复或提出意见时,视为采购报告已被批准。

26.3.3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批准意见,签订材料或设备的采购供应合同;监理人批准的采购价格应当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依据。

26.3.4承包人采购与供应的材料设备影响合同工期时,所有涉及费用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如果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相关的工期延误条款进行处理。 27.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27.1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27.1.1对于工程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可能仅约定了适用的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而未约定具体的制造标准或实施方法。

27.1.2在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所用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的详细资料、证明文件和相应的实施方案,获得监理人的批准后予以执行。

27.1.3承包人不得迟延提交监理人要求的上述资料、文件和方案,如果因此影响合同工期,所有涉及费用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如果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相关的工期延误条款进行处理。

27.1.4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时,承包人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行技术交底与现场督导。 28.进口材料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28.1进口材料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28.1.1发包人如需使用境外进口的材料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说明材料设备的详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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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明确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采购、进口、报关及清关等方面的责任划分。

28.1.2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和进口该材料设备,则应执行独立供应商采购与供应条款的相关约定,并由发包人承担该材料和设备进口的一切费用及税金。

28.1.3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进口该材料设备,则应执行承包人采购与供应条款的相关约定,并由承包人承担该材料和设备进口的一切费用及税金。

28.1.4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发包人应当办理与材料设备进口有关的申请、许可、证书、外汇使用、报关、清关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8.1.5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进口的材料设备不能按时运抵现场,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说明迟延运抵原因,根据索赔条款的约定,有权要求监理人顺延工期,补偿发生的额外费用。 29.替代品

29.1材料设备的替代

29.1.1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以申请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

29.1.1.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29.1.1.2政府管理部门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29.1.1.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 29.1.1.4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替代品的使用成为必要。

29.1.2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29.2替代品的使用程序

29.2.1如果申请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在被代换品按照计划将被用于永久工程前至少56天,向监理人提出申请并随同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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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1.1拟用替代品和拟被代换品对比资料,包括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等;

29.2.1.2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29.2.1.3替代品使用的理由;

29.2.1.4替代品与被代换品之间的差异,以及替代品对工程的可能影响; 29.2.1.5监理人为做出适当批复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9.2.2收到承包人申请及上述文件以后,监理人应在28天内予以批复;如未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已经批准使用,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29.2.3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对材料和设备的相关合同约定。 29.3替代品的价款差额

29.3.1如果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替代品的价款差额,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给予支付。 30.合同价款与调整 30.1计价和支付货币

30.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下的计价、支付和结算均采用人民币。 30.2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30.2.1本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固定单价。

30.2.2固定单价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30.2.3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综合单价包含如下风险范围,不因他们的变化而调整: 30.2.3.1组成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值的变化; 30.2.3.2有关施工环境、作业条件、合同工期、行政收费、保险费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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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3银行利率、汇率、货币价值的变化; 30.2.3.4工程数量在±20%(含)以内幅度的增减。

30.2.4如果超出上述风险范围,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调整申请报监理人批复,经监理人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后,作为合同价款的结算依据。 30.3合同价款调整因素

30.3.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应仅限于下列情况,除此以外的其他因素均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30.3.1.1工程量清单差异; 30.3.1.2工程变更; 30.3.1.3暂估价; 30.3.1.4规费与税金。

30.3.2合同价款的调整对象,应仅限于上述因素所影响的项目;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将适用于合同下任何性质的计价、结算和支付。 30.4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30.4.1合同约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将调整原因、金额通知监理人与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0.4.2合同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应通知承包人。

30.4.3收到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合同价款调整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未进行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合同价款调整报告已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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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工程量清单差异价款调整

30.5.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如有项目或数量差异,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应当按照下述要求进行价款调整:

30.5.1.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差异清单项目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30.5.1.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差异清单项目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30.5.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差异清单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调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30.5.1.4工程量清单已列名称和数量、但承包人未予标价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应已含在其他的项目价格中,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30.5.1.5工程数量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当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30.5.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价款,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应当按照下述要求进行价款调整: 30.5.2.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等,应当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费用合计结算数值作为计费基数,按照投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的相应费率,进行价款调整;

30.5.2.2其他措施项目的价款在合同履行期间,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措施费用不予调整;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30.5.3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价款,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应当按照下述要求进行价款调整: 30.5.3.1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或材料购置而预留的金额,属于发包人财产;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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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3.2按照发包人要求实施零星工作项目7天内,承包人应将用工数量、机械台班数量和使用材料向发包人申请施工签证,按照发包人签证数量和投标文件中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的相应单价,进行零星工作项目价款调整。 30.6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30.6.1工程变更价款,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应当按照下述要求进行价款调整: 30.6.1.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0.6.1.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0.6.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30.7暂估价价款调整

30.7.1暂估价材料设备由独立或专项供应商采购供应时,采购价格为独立或专项供应商的供货价格;由承包人自己采购供应时,采购价格则为监理人的批准价格。

30.7.2调整暂估价价款时,将原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抽换为上述采购价格,再按抽换后的新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调整;或者暂按原综合单价计价,再将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差总额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给予支付。 30.8规费与税金基数调整

30.8.1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应当已经包含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所有规费、税金和行政收费等。税金计税基数应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规费的合计数值,包括用于工程的独立供应材料价款。

30.8.2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应得的、任何性质的合同价款调整或其他费用追加(减),均应计取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规费、税金和行政收费等。 31.计量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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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工程预付款

31.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具备施工条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如果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同时提供等额的工程预付款保函。

31.1.2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31.1.3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合同工期在12个月(不含)以上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的10%比例预付;合同工期在12个月以下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0%比例预付;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年度计划逐年预付。

31.1.4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累计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的60%时,发包人应当开始抵扣(无息)工程预付款,每次抵扣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预付款的20%,至累计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的90%时抵扣完毕。

31.1.5如果终止合同时发包人尚未抵扣完毕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应将未抵扣部分的全部余额支付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从任何应该支付承包人的金额中进行抵扣,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要求赔偿。

31.1.6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按照该费用总额的50%比例预付;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以上的,按照该费用总额的30%比例预付;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31.1.7发包人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承包人,承包人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承包人为名称存入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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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8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定后7天内,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支付承包人,由承包人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31.2工程量计量

31.2.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承包人应当于每月25日以前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4天内计量,并应提前1天通知承包人参加计量,发包人在14天内未计量时,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视为已被批准,并作为工程价款的支付依据。

31.2.2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当准备相应图纸及其他资料、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计量。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时,以发包人计量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的支付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时,计量结果无效。

31.2.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工程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1.2.4计量工作所需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计量结果应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确认无误后进行签字,并且作为工程价款确认、支付和结算的有效依据。 31.3工程进度款支付

31.3.1根据签认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提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支付申请中应当包括各专业分包人、专项供应商和其他分包人的相应款项。

31.3.2收到承包人申请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签认工程价款的80%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应予扣回的预付款,发包人将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进行结算抵扣。 31.3.3承包人如根据合同约定,拟对专业分包人、专项供应商或其他分包人进行扣款或索赔,提交付款申请时应当附有各方同意扣款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如果各方存有不同意见,发包人应将争议部分的金额暂缓支付,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支付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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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4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7天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优先支付劳务分包人的劳务工程款,按时足额向专业分包人、专项供应商和其他分包人支付相应的款项,并应代扣代缴相应的税金。 31.4保证金的扣留与支付

31.4.1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扣留保证金,扣留基数为本次支付的工程价款数额。

31.4.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31.4.3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接到申请后14日内,应当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时,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31.4.4保证金核实完毕后14日内,发包人应当将确认的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1.5延期支付处理

31.5.1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尚未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31.5.2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付款时,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1.5.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与承包人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以延缓或者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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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工程变更 32.1工程变更权

32.1.1如果监理人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监理人应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下述任何工作,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2.1.1.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增减(数量增减不一定构成变更); 32.1.1.2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2.1.1.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尺寸或基线的改变; 32.1.1.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交由他人实施的除外; 32.1.1.5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性质的附加工作的实施; 32.1.1.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32.1.2合同不应因为任何方式的变更作废或失效,发生变更后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价款调整或工期顺延,但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不会获得任何费用补偿或者工期延长。 32.1.3在任何情况下,监理人应当保证签发的变更指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果需要,发包人应当办理相关的手续、许可和证书等。 32.2工程变更指示

32.2.1没有监理人的指令,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作出任何变更。

32.2.2工程的数量增减如果不是由于变更造成、而是因为工程量清单标明的数量与实际不符,则不应视为工程变更,监理人不必为此发出数量增减的指令。 32.3工程变更合理化建议

32.3.1承包人可以随时向监理人提交关于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合理化建议,以便加快工程的施工进度或者降低实施费用等;合理化建议应由承包人自费编制,并附有方案说明、进度计划、费用对比及其他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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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承包人提交合理化建议后,监理人应当尽快组织论证、确定是否实施;等待监理人批准期间,承包人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32.3.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实施以后,使得发包人得以提前竣工或者降低工程造价,发包人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33.工程竣工和移交 33.1竣工提前

33.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在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工程。 33.1.2承包人如果提前完成工程,应当自行照管,不应要求发包人提前进行竣工验收。如果发包人同意提前验收,承包人不得单方面要求发包人给予提前竣工的经济奖励。 33.2竣工验收条件

33.2.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工程(或其部分)应当同时具备下述条件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3.2.1.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3.2.1.2承包人检查工程质量,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3.2.1.3监理人评估工程质量,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3.2.1.4勘察人和设计人检查勘察、设计文件及其变更,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33.2.1.5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3.2.1.6具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3.2.1.7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3.2.1.8承包人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33.2.1.9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程符合规划设计的认可文件。 33.2.1.10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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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33.3竣工验收

33.3.1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经监理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发包人批复是否满足竣工验收条件。

33.3.2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时,发包人应当组织成立验收组,制定竣工验收方案,验收组人员包括勘察人、设计人、承包人、监理人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等。

33.3.3发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时进行现场监督。

33.3.4发包人负责组织验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检查各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审阅各单位的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由验收组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

33.3.5如果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当根据验收组的竣工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或修复完毕之后,按照上述程序和内容申请重新竣工验收。

33.3.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和颁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发包人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其他文件等。 33.4工程移交

33.4.1获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形成移交记录,由双方签字;移交完成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移交证书。

33.4.2工程竣工移交以前,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从现场撤除承包人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但经监理人同意保留的项目除外。

33.4.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无故拖延工程移交或接收,迟缓移交或接收造成对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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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3.4.4发包人如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前擅自使用或进驻时,应当视为承包人已经移交工程,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3.5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33.5.1承包人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整理、编制、装订和缩微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33.5.2承包人应当基于设计图纸、变更指令和过程记录等,整理和编制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编制格式和内容应当经过监理人的批准。

33.5.3分包人(含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工程范围,整理和编制自己的竣工图及相关资料,并应按照工程进度逐步提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统一整理提交。

33.5.4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发包人应当提请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承包人应当按照预验收的意见进行整改或修复。

33.5.5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发包人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原件,档案原件应当齐全、准确。 34.竣工结算 34.1竣工结算报告

34.1.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编制单位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与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提交发包人审查。

34.1.2承包人提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应由承包人初审后发包人进行审查;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应由发包人直接进行审查;提交的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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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竣工结算资料应由发包人直接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34.1.3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如未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者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34.1.4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时限,对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送审;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如未提出审查意见,则视同已经予以认可。 34.1.5单项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后,应由双方签字盖章,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34.2竣工价款结算

34.2.1发包人应当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应当保留结算价款的5%比例的质量保证金,留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进行清算支付。

34.2.2根据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该申请后15天内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没有支付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4.2.3发包人到期未支付结算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果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5.工程保修 35.1工程质量保修书

35.1.1承包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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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与发包人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35.1.2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当约定保修范围、保修内容、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保修费用、缺陷责任期、缺陷原因调查、缺陷责任终止等内容。

35.13. 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上述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 35.2缺陷责任期

35.2.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 35.2.2缺陷责任期应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开始计算。

35.2.3由于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期进行竣工验收时,缺陷责任期应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开始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期进行竣工验收时,应从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第91天开始计算。

35.2.4缺陷责任期内,出现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当负责维修,承担相应的鉴定及维修费用,并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35.3保修期

35.3.1工程的保修期,应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开始计算。

35.3.2由于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期进行竣工验收时,保修期应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开始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期进行竣工验收时,应从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第91天开始计算。

35.3.3工程内各个专业工程或项目的保修期,应在专用合同条款或者工程质量保修书中进行约定,并且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35.3.4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已满但保修期尚未结束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承担工程的保修责任。 35.4保修范围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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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1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在专用合同条款或者工程质量保修书中进行约定,并且不得低于国家有关保修范围的规定标准。

35.4.2因为使用不当、或由第三方、或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的保修范围。 35.4.3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发包人或者工程所有人应当向承包人发出保修通知;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5.4.4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发包人或者工程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工作。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或者工程所有人组织验收。

35.4.5承包人如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时,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但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因为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时,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35.5保修费用处理

35.5.1工程的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5.5.2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质量缺陷造成工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保险与担保

36.1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36.1.1发包人负责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人责任险,承包人不需要考虑此项费用,但有义务协助发包人办理保险或理赔等。

36.1.2承包人如果认为发包人购买的保险范围、额度或期限等不能保障他的风险,可以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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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投保,但是应将生效后的保险单和交费发票的复印件提交发包人备案。

36.1.3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人责任险的保险期,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进行延长,由此发生的保险费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36.2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36.2.1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投保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当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6.2.2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为承包人(含分包人)在现场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36.2.3承包人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36.2.4发生意外伤害事项时,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并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和蔓延。 36.3农民工工伤保险

36.3.1承包人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持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银行存款回执,在开工前将承包人(含分包人)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发包人应当督促承包人及时缴纳。

36.3.2农民工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合同工期延长时,工伤保险期限应当有效顺延。

36.3.3承包人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后,应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的格式内容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

36.3.4农民工受到伤害后,应在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工伤的予以核发《建筑业工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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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其他商业保险

36.4.1为了分散或降低风险,承包人可以办理其他商业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36.5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36.5.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36.5.2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进行约定,但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

36.5.3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进行约定,并应介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以后30天至180天之间。

36.5.4发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通知承包人,说明违约情况并提交监理人对承包人违约的确认书;如果发包人因为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索赔,应当同时提交承包人出具的确认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明文件,或者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6.6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36.6.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36.6.2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36.6.3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进行约定,并应介于发包人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款项(质量保证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之间。

36.6.4承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违约情况并提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证明文件。 36.7预付款保证担保

36.7.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要求提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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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2预付款保证担保金额,应当与预付款金额相等。

36.7.3预付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进行约定,但不得超过预付款全额返还或抵扣之日后30天。

36.7.4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的,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6.8保修金保证担保

36.8.1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全额质量保证金并要求提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保修金保证担保。

36.8.2保修金保证担保金额,应当与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金额相等。 36.8.3保修金保证担保有效期,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进行约定。

36.8.4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7.违约 37.1发包人违约

37.1.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与承包人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以暂停或者延缓施工;造成延误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应当延长工期,并将发生的额外费用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给予支付。

37.1.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发包人时解除: 37.1.2.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37.1.2.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7.1.2.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7.2承包人违约

37.2.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发包人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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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承包人时解除: 37.2.1.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7.2.1.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7.2.1.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37.2.1.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37.2.2合同解除以后,发包人可以进驻现场,雇用他人完成工程;如由他人完成工程的所需费用、超过承包人正常完成工程所需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获得差额费用的赔偿。 37.3合同解除处理

37.3.1合同解除以后,发包人应当退还履约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退还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7.3.2合同解除以后,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按照下述情形处理:

37.3.2.1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37.3.2.2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修复;修复后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修复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38.索赔 38.1发包人索赔

38.1.1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错误地履行义务给发包人造成了损失,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报告,并在随后21天内提交索赔额的具体计算资料。

38.1.2索赔报告被承包人确认以后,发包人应将索赔价款,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进行扣除。

38.1.3发包人迟延提交索赔报告或者计算资料,将视为主动放弃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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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承包人索赔

38.2.1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错误地履行义务给承包人造成了损失,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报告,并在随后21天内提交索赔额的具体计算资料。

38.2.2索赔报告被发包人确认以后,发包人应将索赔价款,和应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一并支付。

38.2.3承包人迟延提交索赔报告或者计算资料,将视为主动放弃索赔权。 38.3非索赔事项

38.3.1以下事项属于非索赔事项,应当按照合同有关的条款进行处理: 38.3.1.1工程变更,按照相关的变更条款处理; 38.3.1.2保险事故的理赔,按照相关的保险条款处理。 39.争议 39.1争议的解决

39.1.1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应就争议事项通过友好协商和解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调解;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达成的解决协议,双方均应履行,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9.1.2发承包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照下述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39.1.2.1发承包双方根据本仲裁条款,一致达成仲裁意向,将合同中出现的争议事项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确认仲裁裁决为解决合同争议的最终决定,双方均应履行,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9.1.2.2发承包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为解决合同争议的最终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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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双方均应履行,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9.2争议时合同履行

39.2.1发生争议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无争议的部分;承包人应当保持工程正常连续施工,保护和照管工程的已完部分。

39.2.2发生下述情况后,承包人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和照管工程的已完部分: 39.2.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己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9.2.2.2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9.2.2.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9.2.2.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39.2.2.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40.分包与供应 40.1分包

40.1.1承包人可以将工程中的部分(主体结构除外)工作或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除合同中已经约定的分包以外,其他分包必须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40.1.2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不应与本合同有任何抵触或矛盾之处。

40.1.3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得未经发包人同意进行分包,不得将主体结构进行分包,不得将工程肢解分包;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再行分包。 40.2专业分包人和专项供应商

40.2.1发包人如果需要进行专业分包或专项供应,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拟进行专业分包或专项供应的服务、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明细清单。

40.2.2工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上述明细清单,联合进行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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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供应商,与承包人签订专业分包或专项供应合同,听从承包人管理,对承包人负责。 40.2.3专业分包或专项供应清单以外的服务、工作、材料或设备,应由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分包人或供应商,报请发包人批准后予以实施。 40.3对专业分包人和专项供应商的接受

40.3.1专业分包人和专项供应商,应对承包人承担分包或供应合同范围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保障承包人和发包人免于遭受,任何与该分包或供应合同有关的损失、赔偿或诉讼。 40.3.2专业分包人和专项供应商,应当保障承包人和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他们和雇佣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赔偿或诉讼,或者误用承包人设施设备造成的损失、赔偿或诉讼。 40.4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时承包人应得的付款

40.4.1对于已由专业分包人和专项供应商实施的,任何服务、工作、材料或设备等,承包人有权相应地得到以下付款:

40.4.1.1根据分包或者供应合同约定,承包人已经支付或者应当支付专业分包人和专项供应商的实际金额;

40.4.1.2承包人向专业分包人和专项供应商提供的有关劳务费用;

40.4.1.3在付给专业分包人和专项供应商上述实际金额的基础上,承包人应当得到的有关管理费用和税金。

40.5进度款支付涉及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内容

40.5.1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或者供应合同约定,向专业分包人和专项供应商支付他们应得的分包或供应价款。

40.5.2如果需要,承包人应当提供相关的单据凭证,证明向专业分包人和专项供应商按时足额支付了相应款项;如果承包人无法有效证明,发包人有权将相应款项从承包人的应付价款中暂时扣留,直至作出满意答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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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不可抗力 41.1不可抗力

41.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况: 41.1.1.1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等; 41.1.1.2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41.1.1.3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夺政权、内战; 41.1.1.4离子辐射、放射性污染;

41.1.1.5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41.1.1.6承包人及分包人雇用人员以外的人员的暴乱、骚乱或混乱; 41.1.1.7由于适用法律法规的调整导致合同履行不再合法。 41.2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41.2.1合同生效以后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阻止合同履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41.2.2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以后发生不可抗力时,迟延方不能免除根据合同应负的责任。

41.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的义务

41.3.1如果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合同履行,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时,立即通知对方;如果合理可行,应当继续尽力履行合同。

41.3.2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将不可抗力的建议通知对方,目的在于完成工程,以及减少双方的任何损失。

41.4发生不可抗力时的付款

41.4.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工程遭受损失和损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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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发生前已完工程的相应价款。

41.4.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后,继续履行合同时发生了额外费用,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将该费用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予以支付。 41.5不可抗时合同的解除

41.5.1不可抗力如果持续超过182天,发包人或承包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1.5.2合同解除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解除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42.知识产权 42.1专利权

42.1.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侵犯专利权及引起的索赔和诉讼,但由遵照发包人要求引起的除外。 42.1.2在承包人请求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发包人可以协助承包人对任何上述索赔和诉讼进行争辩,承包人应当偿付发包人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 42.2文件版权

42.2.1由承包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发包人为了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之目的,可以复制、使用此类任何文件;在征得承包人同意之前,发包人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或提供给第三人。

42.2.2由发包人编制的图纸、技术规范、通知、制度、要求、决议的版权,属于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为了合同目的,可以复制、使用此类任何文件;在征得发包人同意之前,承包人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或提供给第三人。 43.地下文物及障碍物 43.1地下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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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物品、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或文物,均应属于国家财产。

43.1.2如果发现上述物品,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监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并应根据监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移动或损坏物品。

43.1.3如果监理人的指令引起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给予支付。 43.2地下障碍物

43.2.1如果发现地下障碍物,承包人应及时上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应根据监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的措施,清理地下障碍物。

43.2.2如果监理人的指令引起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给予支付。 44.保密 44.1保密

44.1.1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履行合同的保密义务。

44.1.2除非为了合同目的,否则没有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事先同意,另外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合同及其细节。 45.严禁贿赂 45.1严禁贿赂

45.1.1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含分包人)给予或提出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小费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以企达到下列目,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方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内解除合同:

45.1.1.1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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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2使该人员对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员表示赞同或不赞同。

45.1.2合同解除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解除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46.合同生效、终止与份数 46.1合同生效

46.1.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否则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生效。 46.2合同终止

46.2.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46.2.1.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46.2.1.2合同解除; 46.2.1.3债务相互抵销; 46.2.1.4债权人互相免除债务; 46.2.1.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46.2.1.6法律规定或者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46.2.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2.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6.3合同份数

46.3.1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3.2合同副本的份数,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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