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工作顺利开展,建立行业约束机制,提高行业车险服务水平,特制定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中保协,是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本公约所称中国保信,是指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公约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并开办机动车辆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公约作为中保协、中国保信、保险公司共同签署的行业文件,对所有签约人均有约束效力,各签约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公约的约定。本公约实施后,新开办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自开办之日起自动加入本公约,并遵守公约的每一项约定。
第二章行业约定
第四条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行版)》、《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行版)》中的各项要求开展保险公司间代位求偿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所提出的代位求偿
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因代位求偿而应向代位保险公司支付追偿款项
的责任(含中保协组织下按结算账单以“总对总”方式结付)。
第五条中保协应设立专门岗位管理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工作的实施,负责督促各保险公司按照公约约定履行义务,受理各保险公司有关代位求偿工作纠纷、账单争议所产生的申诉,对违反本公约的保险公司执行通报、公布、上报保监会等惩罚措施。
第六条中保协委托中国保信发布各保险公司间的结算账单,中保协对结算账单中全部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章违约处理
第七条未按本公约第四条规定执行,各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执行违约处理:
一、发生一次违约,由中保协向违约单位发文并督促保险公司履约还款。
二、一年之内累计发生两次违约,由中保协在行业内通报指责。
三、一年之内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违约,由中保协在官网作为不诚信企业公布并呈报监管部门。
发生违约后,由中保协责令违约单位限期履约,并对违
约单位就拖欠金额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按日计算罚息,相应罚息返还对方公司。
本公约所述“违约”是指:违反公约约定、未按结算账单金额和规定时限履行付款义
务。违约后即使经中保协督促、处理后补缴款项仍计为一次。
第八条中国保信作为中保协的受托机构,为保险公司提供涉及结算的技术服务,其相关职责的履行均由中保协负责督促、落实和担保。
如因结算账单数据有误,导致某保险公司发生损失,中保协负责督促追讨,并对追讨过程中未及时还款公司比照第七条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公约经保险公司签署后,正式生效。
第十条本公约签订后,由中保协向全社会公布签约及未签约保险公司名单,各签约公司无正当理由或未经2/3以上签约公司同意的,不得单方面退出本公约。
第十一条本公约生效后如需修改,须由中保协召开全体签约单位大会进行投票,2/3以上公司投票通过后可实施调整。
此页无正文,为《公约》签章页。
公司:
(签章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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