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为了提高库存商品的周转,减少公司资金积压,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子公司所有商品的库存管理。 第三条 职责
(一)集团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与实施。 (二)子公司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每月月底之前各子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库存进行盘点并在次月将盘点表送集团财务备案。财务帐须与业务帐保持一致。
第五条 子公司要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率,并将上月资金使用率在分析中体现。 第六条 资金使用率对子公司负责人进行考核,在绩效中体现。 第七条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商品损耗由各子公司承担。 第八条 罚则
(一)账实不符,确定为管理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或确定为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开除,间接责任人(子公司负责人)处罚500元/次,财务未按制度实施盘点的,承担监管不力、监管不严的责任,处罚200元/次。 (二)未组织盘点,对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失误提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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