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不幸事件,包括事故隐患和事故。
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报告:
(一)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轻重程度,将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级别。
(二)报告对象:特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复制至有关省、市政府;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三)报告内容: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等详细情况。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配备相应的证据材料,如现场照片、视频等。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紧急处理,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和二次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调查组: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由安全管理部门组建调查组,包括事故原因分析专家、法律顾问等。
(二)调查取证:调查组成员应进入现场,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收集事故相关证据。
(三)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制定详细的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的起因、发展过程、责任划分、教训总结等内容。
(四)报告处理结果:调查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企业领导层报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做出整改措施。
第八条 对于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记录和归档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记录和归档制度,包括事故报告、调查报告、处理结果等文件的保存。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记录应真实、完整,不得篡改或删除。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记录进行检查,保证其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文件应按规定的时间归档,并妥善保存,以备日后参考和查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企事业单位领导层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管理的重要制度文件。
以上是一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范本,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制定和执行这样的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管理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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