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专业实践基地是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保障,也是“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形式。为规范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其健康发展、有效运行,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专业实践基地是指为以全日制为主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以下简称实践基地)。专业实践基地必须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可由依托单位及其所在区域或所在系统内相关的若干机构构成。
第二条 实践基地由学校或学院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按需设立,切实可行;责权明确,合作共赢;分级管理,规范有序;相对稳定,讲求效益。 第三条 学校、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分别设立校、院两级实践基地。校级实践基地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立,命名为“西南大学XXXX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院级实践基地按二级培养单位设立,命名为“西南大学XXXX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
二、 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四条 每种专业学位类别根据需要建立1-5个校级实践基地,各二级培养单位根据需要建立若干院级实践基地。
第五条 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及构成单位的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
(二)有一定数量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或业务人员;依托单位有必要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和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
(四)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基本满足需要。
(五)符合就地就近原则,实践基地所在地尽量离学校较近,同一基地的依托单位与构成单位应在同一城市或合理的区域范围内。
(六)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校级实践基地须有能力承担至少20名研究生参加实践;院级实践基地的基本承载能力自定。
第六条 校级实践基地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规划论证。由各专业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组织相关二级培养单位共同协商,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合作基础制定实践基地建设规划,向研究生部提交相应的规划报告。规划报告的内容包括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分领域的规模预测、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的行业性质、适用专业领域、负责的二级单位、基地级别与数量、建设时间进度等。
(二)初步协商。由实践基地建设的主要负责二级培养单位与依托单位进行初步协商与沟通,以《西南大学联合培养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协议书模板》(附件一)草拟意向协议。向研究生部填报《西南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级实践基地申报表》(附件二)。
(三)实地考察。由研究生部组织相关人员到拟设实践基地的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和进一步磋商。 (四)签订协议。研究生部根据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拟定正式协议及其相关附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研究生部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合作协议书。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方式、权利和义务、条件建设方案、联合培养工作方案等;协议期一般为3-5年;合作协议书一式三份,由研究生部、实践基地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的二级培养单位各执一份。
(五)挂牌设立。学校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后,向依托单位授予“西南大学XXXX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铜牌,铜牌规格一般长600mm,宽400mm。
(六)信息服务。学校研究生部在校内公布正式成立的校级专业实践基地的相关信息,供各二级培养单位选择使用。
第七条 院级实践基地由各二级培养单位根据需要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基本程序及要求设立,由相应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交一份到研究生部备案,可授予“西南大学XXXX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铜牌。
第八条 对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和取消相应基地资格。
三、 实践基地的建设
第九条 组织建设。校级实践基地的主要负责的二级单位或设立院级实践基地的二级培养单位确定专门人员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确定的人员成立“协调工作小组”,负责落实专业实践活动计划、安排指导教师、专业实践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条件建设。学校或学院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共同对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期间所生活、学习、工作必须的设施设备进行改善和添置。
第十一条 师资建设。学校和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共同推荐和遴选专业学位实践指导教师、实践教学任课教师,开展必要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制度建设。“协调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主要负责的二级培养单位与依托单位间建立定期交流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工作方式等。
四、相关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部从专业学位基本建设基金中列支投入校级实践基地建设。其中条件建设经费每个基地不超过10万元,按协议书中条件建设方案所明确的额度和进度实施并验收后两周内划拨给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合作方管理费以实际参加专业实践的研究生人数按1000元/人计算,于派出研究生后两周内划拨给实践基地依托单位。
第十四条 院级实践基地的建设费用及管理费由设立基地的二级培养单位自行确定标准并承担费用。 第十五条 派出研究生从学校到实践基地的往返交通费、专业实践导师的指导费等其他费用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专业实践导师的指导费标准应在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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