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名师工程,加速提高我校教师队伍水平,根据学校2008年教研工作计划精神,经校行政会研究,特制定《骨干教师选拔、认定及管理办法》如下:
1.校级骨干教师评选(或认定)办法
(1)学校成立“校级骨干教师评审小组”,由校长、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主任、教研组长代表、高级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本年度评审工作。
(2)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进行校级骨干教师评审(或认定)工作。
(3)由本人申请,按条件准备相应证件、材料和申请书、填写申请表交主管教学副校长。(在外校被评为骨干教师的,需交资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符合基本条件的教师,先被确定为校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养期为半年,培养期内,如能够按照学校要求完成相应任务,经考核测试成绩合格的,将被确定为校级骨干教师。
(5)评审分课堂教学、教师测评、教学实绩及工作态度四部分,四项成绩综合后给出合格或不合格。
(6)一经确定(或认定),立即公示,如没有充足理由反对者,公示结束后,即填表存档并发给本人证书。
2.评定(或认定)标准: 校级骨干教师选拔标准如下:
(1)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品德为学生楷模。
(2)有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熟悉本学科的教学大纲,新课程标准和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好,有改革创新意识,积极进行教改并取得较好成绩。
(3)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教科研工作,胜任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岗位工作。
(4)承担市级、校级研究课、公开课、示范课,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5)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专业工作满5年的专职教师 (6)有市级及以上获三等奖论文或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文章。 (7)已获市、区级骨干教师称号是当然的校级骨干教师。 (8)在主管领导、同行、家长以及学生评议中均获得较高评价。 3.校级骨干教师享受的待遇
(1)享受津贴,(自评定工作结束后第二个月起开始兑现) (2)优先参加业务培训和外出考察学习。 (3)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审和评优选先上优先。 (4)向上级部门推荐参加市级骨干教师评审。 4.对校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管理
(1)被评为校级骨干教师者,需接受一学年一次的复审,复审通过,保留其资格;复审未通过,取消其资格及应享受的一切待遇。
(2)复审结果要及时告示全校并存入教师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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