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环
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水利厅
• 【公布日期】2007.07.11
• 【字 号】鄂环发[2007]21号
• 【施行日期】2007.07.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7]2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水能资源开发管理,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去年,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分别提出了明确的管理意见。省政府颁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环发〔2006〕93号),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电〔2006〕274号)。通过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我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逐步走向规范,滥占资源、抢夺项目、无序开发、破坏生态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地方小型项目仍存在违规问题。有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办理就擅自开工,有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导致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的现象依然存在。各级环保行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要求,切实做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工作。
一、高度重视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具有水能资源开发潜力的河流,必须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应与新时期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统筹考虑河流水能资源开发与防洪、用水、生态和环境保护等关系,保证下游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对已编制的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进行复核,如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或与现有的水资源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有矛盾冲突的,要
组织重新编审。
2、《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颁布后编制或修编的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审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审查意见并作为河流水能资源规划审批的依据。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3、对未按要求编制(修编)和报批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以及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求的新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发使用权出让手续,不得进行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
二、严格小水电项目环境影响技术审查及行政审批工作
1、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建设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计。按分级管理权限,实行联合审查。属市、州环保部门负责的项目,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应纳入到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审查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代表参加,并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利益等方面进行审查。
2、单站装机0.3万千瓦及以上、流域梯级开发总装机0.6万千瓦及以上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其他涉及自然保护区、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20万人口以上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局审批;其他项目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各地应严格遵守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或降级审批。
3、水能资源开发要充分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及区域生态敏感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水能资源开发。对于单机装机容量小于0.1万千瓦且对区域生态环境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引水式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4、建设单位在向核准(审批)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5、水能资源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时,应特别注意工程上下游生态用水、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植物保护、施工期水土保持等环境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水能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项目建设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根据当地生产、生活、生态及景观需水要求,统筹确定合理的生态流量,落实相关工程和管理措施,避免造成下游河段脱水,保证下游用水需求,最大限度地减轻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不利影响。经论证对上下游饮水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否则不得进行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应做好珍稀动、植物保护工作,尽量避开水生生物
洄游、产卵场所及珍稀动、植物分布密集区域和人口稠密地区。
三、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1、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初步设计报告中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控制、生态保护、水土保持、人群健康保护、施工环境管理与监测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措施。对因水能资源开发可能造成河段断流的,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落实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满足生态环境需要的下泄流量,保证下游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应落实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对施工弃渣场、取土场、工程占地、施工便道等区域等进行防护,及时完成临时占地的生态恢复。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要求制定施工期环境监理计划,在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定期分别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组织监督检查,督促项目业主、参建单位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中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未经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正式投入运行。
3、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
于省管项目,各地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省环保局,便于省环保局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4、对所有已建及在建的未履行建设程序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各地应进一步进行清理整顿,要求项目业主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拖延不办和拒不采取环保措施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停止运行,并依法进行处罚。
5、对存在违法进行水能资源开发导致生态严重破坏、违规审批或越权审批、经屡次督促仍不整改的地区,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该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暂停审查审批其辖区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
省环保局
省水利厅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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