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煤矿安全隐患,防止 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及监控管理制度
煤矿重大隐患、一般安全隐患中主要 隐患、次要隐患及其他安全管理
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能够及时处理各类隐患,规范基层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坚决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郊煤矿各单位、科室。 第三条 重大隐患根据《煤矿重大隐患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认定。
第四条 一般隐患中主要隐患分类标准。 (一)采煤专业
1、工作面及设施未经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
2、炮采工作面支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架)超高使用的,综采工作面支架连续3架或累计5架超高使用的;
3、工作面支柱(支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80%的; 4、炮采工作面端头支护不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5、过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6、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3m,综采小于1.5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6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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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XX 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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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载柱连续2根累计超过5根的; 8、工作面相关人员没有佩带合格测压计的;
9、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二)掘进专业
1、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架棚支护巷道连续两棚及以上空顶(帮);
2、掘进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架棚支护迎头10m整体加固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3、连续3根锚杆角度小于75度的,或锚杆锚固力不符合要求的,或锚杆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4、斜巷架棚出现退山的,迎山角度超过设计±1度的,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棚腿蹬空的;
5、交岔点及巷道开口处抬棚未按设计施工的; 6、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7、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三)机电专业
1、电气失爆(含电缆线路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保甩掉不用或现场检查不合格的,过流、短路保护装置电气保护失灵、损坏或整定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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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的; 4、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的;
5、主提升系统闸瓦磨损、过卷、紧急制动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的;
6、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
7、提升或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试验和更换(有报告批准的除外),主提钢丝绳漏检的;
8、主扇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反风,备用扇风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启的;
9、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煤机、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急停开关失灵的;
10、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煤机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不闭锁的;
1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
12、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四)运输专业
1、斜巷装备及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可靠,未按规定数量装备的;
2、斜巷运人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的; 3、井下使用非阻燃胶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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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井下主皮带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综合保护或综合保护现场试验不合格的;
5、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五)通风专业
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指单道风门控制风流,采掘工作面采用角联通风,采区主要巷道一段作进风,一段作回风)的;
3、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局扇出现循环风的;
4、局扇供风不符合规定,高瓦斯区域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实行“三专二闭锁”的;
5、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煤尘堆积(指长度超过5m,厚度超过2mm的未湿润煤尘),煤尘飞扬严重,干打眼的;
6、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六)地测、防治水专业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3、其他认为较为严重的隐患。 (七)火工品管理
1、井下炸药库布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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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炸药库材料支护不符合规定的; 3、炸药库库房巷道失修的;
4、炸药库超储或炸药、雷管的存储方法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5、爆炸材料的运输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6、放炮安全距离不够或未按要求设安全警戒的; 7、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第五条 一般隐患中次要隐患分类标准。 (一)采煤专业
1、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工作面单体柱没有防倒绳的;
3、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宽度或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4、工作面支柱钻底量深度超过300mm连续10棵不采取措施的;
5、工作面两巷高度最低小于1.4m的;
6、工作面有连续2棵单体柱支柱或累计达5棵失效的。 7、煤壁端面距超过0.5m、倾斜超过1m而没有打临时柱或临时支柱不可靠的;
8、综采支架立柱或液压锁有3%以上失效的; 9、工作面顶没接实,用网片等材料做假顶的; 10、工作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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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及备用坑木数量、规格、存放地点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2、其他认为比较严重的隐患。 (二)掘进专业
1、架棚巷道腰帮接顶材料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的;
2、支架间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撑木或拉杆的; 3、棚子前倾后仰、吊斜、棚距超过规定、棚腿蹬空或未见实底的;
4、锚杆托盘不接顶(帮)的;
5、挂网支护巷道,网间的连接、搭茬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
6、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措施要求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的;
7、耙矸机无封闭或挡绳栏和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的,耙矸机无专用照明的,耙矸机结构不完好的,耙矸机绳出现烫发头或搭接使用的,耙矸机缺道卡子或道卡子不起作用的,斜巷无防滑措施的;
8、严重失修巷道未及时修护的,巷道修护时未从外向里逐棚进行的,回撤支架时大拉大放的;
9、超挖做假帮的;
10、其他认为比较严重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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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电专业 1、井下供电系统
(1)接地装置不合格,接地系统没形成接地网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的;
(2)采掘供电未分开的;
(3)开关内保护装置(JDB、JR)不用或整定不合格,用铜(铁、铝)丝当保险的;
(4)井下移动变电站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的。
2、井下皮带运输系统
(1)皮带跑偏磨机架、磨底板,一部皮带机有十个以上(含十个)托辊不转,托辊筒皮严重锈蚀并磨透的;
(2)机头、机道消防器材、消防管路没按规定配置的; (3)应设而未设皮带过桥的;
(4)下运皮带防滑装置、上运皮带制动装置不合格的; (5)在机头、机尾无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6)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没有按规定设置压柱或地锚,压柱不符合要求的,刮板输送机压柱没有按规定设置防倒绳的;
(7)液力耦合器没有加注规定的传动液的; (8)液力耦合器不使用标准的防爆片、易熔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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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胶带运输机落煤点后部没有设置下层胶带清扫器或清扫器不合格的。
3、主提升系统
(1)高压换向站栅栏及门不闭锁的; (2)过速保护未按规定整定校验的; (3)过卷保护不符合要求的; (4)方向闭锁不符合要求的;
(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不合格的; (6)井筒内各类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主扇风机
(1)风机轴承温度监测仪表不符合要求的; (2)负压监测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3)不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 5、主排水系统
(1)主排水系统没有可靠的备用引水装置的; (2)主排水泵没有备用控制电源的; (3)主、副水仓不按要求清挖的; (4)未按规定做水泵全负荷试验的;
(5)主排泵房设备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6、综合机械化
(1)开关接地箱防爆盖不闭锁的; (2)煤机截割部离合器失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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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 (4)支架结构件大销子窜出的。 7、地面供电系统
(1)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的;
(2)主扇等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油“T”接用户的; (3)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的; (4)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5)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体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的;
(6)电缆挤压变形的;
(7)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没有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牌的;
(8)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的。
8、锅炉、压力容器
(1)锅炉、压力容器(包括空压机)等要要害场所防灭火装置不齐全可靠的;
(2)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的;
(3)空压机气缸使用不合格的压缩机油的。 9、其他认为较为严重的隐患。 (四)运输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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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钩、保险钩没有使用合格的鸡心环,或配套的马蹬或绳头不合格。
2、斜巷上下车场及各甩车道使用驴尾巴道岔或各甩车道没有合格的信号及未按规程要求设置躲避硐室的;
3、井下轨道运输的各类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4、运输设备的各种连接装置(勾、环、销、绳)磨损超限,钢丝绳断丝、断股超标,或有严重锈蚀、扭曲、打结的;
5、绞车基础不牢、“四压两戗”不符合要求或制动及信号装置不合格的;
6、机车的灯、铃、闸、撒砂装置不合格的,机车缺少司机室、棚,不按规定使用红尾灯的;
7、井下架空线高度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8、溜子头、尾没有按规定打压柱或地锚的; 9、其他认为比较严重的隐患。 (五)通风专业
1、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的;
2、用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指在同一地点的2道风门中,1道为永久风门,另1道为临时风门;轨道运输斜巷设置风门;在巷道用布帘、胶皮等软质材料控制风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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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井巷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4、瓦斯积聚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或盲巷未及时封闭的; 5、一台局扇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扇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扇无计划停风的;
6、没按规定使用瓦斯断电仪和便携仪的; 7、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8、采掘机外喷雾的喷头有3个(含3个)以上堵塞的; 9、防尘、消防火管路未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的; 10、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超期封闭的;
11、井下温度超限作业或入井风筒空气温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2、其他认为比较严重的隐患。 (六)火工品管理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无安全措施的; 2、未执行“一炮三检”、设置警戒制度的;
3、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的; 4、雷管未编号或未导通的; 5、其他认为比较严重的隐患。 第六条 隐患处理。
1、隐患处理严格执行《城郊煤矿安全隐患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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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程序和《城郊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最终达到隐患闭合管理。
2、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中主要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隐患整改,待隐患整改后方可生产。
3、其他一般安全隐患,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完毕。 4、责任单位无能力整改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应以最短的时间报告给相关业务部门或分管领导,给予协调解决。
第七条 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1、出现一条重大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现场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首先停工进行安全培训,同时追究行政责任,并对现场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中积10分/条,单位负责人、书记积5分,作为安全素质考核的依据。
2、出现一般安全隐患中主要安全隐患,直接责任人、现场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停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对现场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中积1分/条,单位负责人、书记各积0.5分,作为安全业务素质考核的依据。
3、出现一般安全隐患中次要安全隐患,直接责任人停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对现场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中积0.5分/条,单位负责人、书记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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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分,作为安全业务素质考核的依据。
4、隐患重复出现的,现场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积1分,单位负责人、书记各积0.5分,作为安全业务素质考核的依据。
5、凡出现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人一律停工,造成事故的追究现场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6、对安全隐患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按《城郊煤矿安全奖罚实施细则》进行。
第八条 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其他安全管理行为责任追究。
1、跟(带)班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积2分/井(入井时间不够者按未入井计算),每月底由监察科提供考勤情况到安检科作为考核依据。
2、凡发现井下考勤弄虚作假者,开除矿籍留矿查看1年,现场负责人积2分/人次,值班人员积1分/人次;考勤弄虚作假者为管理人员者,除以上处罚外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3、跟(带)班期间出现工伤事故责任追究。
(1)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直接责任人、现场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积10分/人次,队长、书记各积5分,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2)轻伤及三级非伤亡事故,直接责任人、现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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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管负责人)积5分/人次,队长、书记各积2.5分。
4、跟(带)班期间出现“三违”现象责任追究。 (1)严重“三违”直接责任人、现场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积0.5分/人次。(“三违”人员以进安全“双规”学校为准)
(2)出现习惯性违章直接责任人、现场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积0.25分/人次。
5、凡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现场管理出现责任追究的,视情节轻重积0.5-2分/起。
第九条 机关科室管理人员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一)考核标准(见附表:城郊煤矿机关科室管理人员动态考核标准)。
(二)其它安全管理行为责任考核办法:
1、跟(带)班期间出现严重“三违”本人未发现被其他人发现的积0.5分/人次。
2、跟(带)班期间出现习惯性违章本人未发现被其他人发现的积0.25分/人次。
3、凡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现场管理出现责任追究的,视情节轻重积0.5-2分/起。
第十条 矿安全制度或会议的指示、要求等执行不力的党政一把手积5分/次;执行不力造成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直接责任人、现场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积20分/人次,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积10分,停工进安全“双规”学校进行培训,并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轻伤及三级非伤亡事故,直接责任人、现场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积10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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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队长、书记各积5分,直接责任人、现场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停工进安全“双规”学校进行培训,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检查人员检查不到位的积3分/次,检查人员对违章行为熟视无睹不制止、存在安全隐患不提醒并督促整改的积5分/起,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停工进安全“双规”学校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矿政工科及时收集相关原始材料,作为月度、年度管理干部安全业务素质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一年内基层单位管理人员累计积分前两名、机关科室管理人员第一者,免除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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