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研究
作者:袁姝颖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4年第24期
摘 要:本文以2012年和2013年沪深两市川渝地区的30家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情况,通过对内控自评报告里内控缺陷披露等问题的分析,找出了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目前存在的问题,如格式与内容标准不一,内控自评报告流于形式,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一、引言
财政部等五部委在2008年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2010年又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至此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形成。在《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了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在披露201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自评报告),其他上市公司也要根据自身情况在以后年度披露内控自评报告。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现状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企业董事会对内控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的过程。通过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使外部利益相关者充分了解内控信息,满足投资决策的需要。 1.我国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情况概述
在财政部会同证监会组成课题组完成的《我国上市公司2012年实施企业内控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中可以看到:2012年共有224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控评价报告,占沪、深交易所2492家上市公司的比例为90.05%,其中有8家上市公司披露存在内控重大缺陷。 2.对川渝地区30家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分析
本文以2012年和2013年沪深两市川渝地区的30家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情况。本文资料来源为金融界爱股。
从样本上看,2012年30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5家披露了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有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公司的重要缺陷,其余均未披露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这反映了内控自我评价存在应付了事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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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30家上市公司内控评价报告,发现大多数公司能够比较详细地披露内控信息,但能严格按照规定完整披露内控信息的公司较少。部分企业存在内控评价范围不全面、缺陷认定随意性强、评价结论不客观等评价工作“走过场”的现象。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现的问题
从自愿披露到强制披露,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在“量”上有了很大变化,但是在“质”上却没有太大进展。目前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1.内控自评报告格式与内容标准不一
从2012年的内控自评报告来看,有些公司格式混乱,有些公司分类错误,虽然大体框架相同,但是各个公司的内控评价包含的内容差异较大,重点不突出。 2.内控缺陷披露的内容较少且较形式化
很多上市公司把公司的评价范围或是内控执行情况介绍了很多,但对于最重要的内控缺陷提及较少,或称“公司的内控不存在重大缺陷,但仍存在需要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的部分缺陷”。内控自评报告较形式化,没有反应实质性问题。30家公司中内控评价结论全是不存在内控重大缺陷。
3.评价标准不一,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及缺陷认定程序不明确
样本中有的公司做得较好,从定量和定性两个层面披露了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有的公司则照搬规定“公司根据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控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却没有说明具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评价标准不一,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及缺陷认定程序不明确,内控缺陷认定的客观性、合理性很难保证。
四、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建议 1.规范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形式与内容
细化对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标准。自从新准则颁布了之后,财政部出台文件对内控评价报告的披露内容作了一定规定,但只给出了一个框架,对很多细节问题没有要求,让各家公司2012年的内控评价报告有很大出入。2014年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控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对内控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做出了新的规定,各公司应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学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的内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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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对上市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披露的监管力度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内控自我评价的宣传力度,让公司了解到进行内控自我评价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监督,对违反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定,如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内控缺陷的上市公司要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等,同时对于内控信息披露较好的公司予以奖励。
3.强化上市公司内控管理及披露的意识
我国内控在企业中的发展多是在强制性的作用下形成的,部分公司对待内控自评报告的态度消极,将其看作是不得不提交的报告而不是落实内控自评后形成的成果。只有让公司真切地体会到内控的重要性,才能将公司对待内控自评的态度由消极转为积极。
内控评价并不是走过程,而是需要企业实实在在去做的事。企业开展内控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内控建设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减轻内部的舞弊行为,提高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质量,实现自我完善,及时发现风险,提高风险应对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洪峰,戴文涛,张然.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基于强制披露前后的对比[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4):78-81.
[2]杨慧文,顾镇同.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及自我评价的现状研究[J].会计之友,2013(4):67-71.
作者简介:袁姝颖(1992.12- ),女,汉族,四川绵阳人,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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