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建设规范指导
手册(试行)
一、总则 (一)《贵州省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依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二)本指导手册是我省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评估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新建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指导手册要求,改扩建幼儿园应参照本指导手册实施。
(四)幼儿园建设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二、规模、布局、规划 (一)规模
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设计,不宜超过12个班。班级规模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二)布局
幼儿园的布局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变化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园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地形开阔、阳光充足、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好的平坦地段;
2、应避免各种噪声的干扰和污水、废气、垃圾及通讯发射塔(台)辐射的污染,与各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应避开河渠、水库、水塘、悬崖边及崖底、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地段、交通干道、高压输变电线路及加油站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三)规划
1、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场地,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3、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和当地民族文化特色。
4、幼儿园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5、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安全、防火、给排水、采暖、电气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三、建设标准
(一)用地面积标准
1、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2、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分班活动场地每生2㎡;共用活动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沙坑以及30米长的直跑道,每生2㎡.
3、绿化用地每生不少于2㎡,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内可利用20%的面积布置活动器械场地和小道等。除集中绿地面积外,零星绿地的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15%,可利用建筑周边和道路两侧的空地安排种植。
道路用地包括园内干道、庭院道路等。 表一 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 规 格 6班 9班 12班
(二)建筑面积标准
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
1)活动室。每班一间,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进餐之用。
2)寝室。每班一间,供幼儿午睡。
3) 卫生间。每班一间,内设盥洗池、大小便槽(或坐便器、小便池)。盥洗池和厕所相对分开,厕所应男女分隔。
4)衣帽、教具储藏室。每班一间,主要供班级存放幼儿的衣被、鞋帽和教玩具等物品使用。也可作活动室的前室。
5)综合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和兴趣活动室)。全园设综合活动室两个,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及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和观摩教学活动之用。
2、办公及辅助用房
1)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
用地面积(㎡) 2706 5011 6498 用地面积定额(㎡/生) 15 18.5 18.1
2)图书资料室。主要用于幼儿园幼儿、教师和家长借阅、阅览。
3)会议室。用于全园教职工会议、教研活动和对外接待宾客。
4)教具制作陈列室。用于教职工存放教具制作器材、制作教玩具和陈列教玩具之用。
5)保健及观察室。供医务保健员对全园幼儿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对幼儿进行体格检查、预防接种疫苗等使用。对幼儿临时隔离观察。
6)晨检兼接送室。全园设一间,供保健员晨间对入园的幼儿进行卫生健康检查,并兼作家长早送幼儿入园和晚接幼儿临时等待使用。
7)门卫室。全园设一间,供门卫、保安人员值班、收发信报及晚间值班住宿使用。
8)活动器械贮藏室。供存放全园教育教学器材。 9)总务贮藏室。供存放办公、生活用品及其他杂物。 10)教工卫生间。 3、生活用房。
1)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二次更衣室等用房。根据“生熟分开,安全卫生,方便操作”的要求,要确保生菜加工间、烹饪间和备餐间三部分用房的使用面积符合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2)辅助用房。包括开水、消毒间,炊事员休息间。 表二 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及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间、㎡
必备指标 用房名称 每间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使用 6班 6班 9班 12班 面积 间 间 间 间 面积 面积 面积 面积 数 数 数 数 102— — 630 — — 1512 — 1976 8 选配指标 6班 9班 12班 间 间 间 面积 面积 面积 数 数 数 — 40 — 80 — 80 一、 活动室 及辅助用房
使用面积小计 活动室 寝室 卫生间 衣帽及教具 储藏室 音体活动室 兴趣活动室 建筑面积小计 二、 办公及 辅助用房 使用面积小计 办公室 图书资料室 会议室 教具制作兼 陈列室 保健及观察室 晨检兼接送室 教师值班室 配电室 网络控制室 活动器械 储藏室 总务储藏室 门卫室 教职工卫生间 建筑面积小计 三、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小计 厨房 教职工餐厅 开水、消毒间 炊事员 更衣休息室 洗衣房 其它生活用房 建筑面积小计 使用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合计 45 60 45 54 15 9 — 40 — 6 — 6 — 2 270 — 270 — 30 — — 6 360 — — 6 324 6 90 6 1 2 54 — 9 — 9 9 9 1 3 — — 540 — 486 145 81 140 120 2520 259 115 25 — — 25 21 — 10 — — 25 18 20 432 116 90 — 10 16 — — 193 1887 3145 — 12 — 12 12 12 1 4 — — 720 — 648 180 108 160 160 3293 318 150 30 — — 30 24 — 12 — — 30 18 24 530 134 102 — 12 20 — — 223 2428 4046 — — — — — — — — — — 1 40 — 67 82 — — 20 20 — — 12 — 10 20 — — — 137 173 15 — — 8 150 288 295 492 — — — — — — — — — — — — — — — — — — 2 80 — — 1 60 — — — 900 65 30 — — — 15 15 — 5 — — — — — 93 73 61 — 6 6 — — 104 768 1097 120 80 171— 3 195 75 20 — — 20 18 — 8 — — 20 18 16 325 97 77 — 8 12 — — 162 1320 2200 — — 2 80 — 133 — 133 101 — — 25 25 — — 16 — 10 25 — — — 168 230 20 — — 10 200 383 411 684 120 — — 30 30 — — 20 — 10 30 — — — 200 277 25 — — 12 240 462 477 795 说明:
1、上表为全日制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及建筑面积指标汇总表。
2、本标准在园舍建筑面积指标中规定了“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是根据幼儿园办园规模和办园需要必须配备
校舍的面积指标,编制和批准幼儿园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总体规划不应低于本指标。选配指标是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必备指标的基础上,宜增加的校舍面积指标。有条件的农村新建幼儿园6班及以下的应按照必备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规划建设,6班以上的应按照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城镇新建幼儿园应按照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规划建设。
3、上表中一级指标幼儿园(农村)6个班的生均建筑面积为8.8㎡(一级指标加选配指标);二级指标6个班生均建筑面积为12.2㎡、9班生均建筑面积为11.6㎡、12班生均建筑面积为11.2㎡(二级指标均未加选配指标)。
(三)园舍建筑标准
1.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2.幼儿园园舍为楼房建筑时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幼儿园建筑物外墙不宜用瓷砖装饰,应采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外墙涂料。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规范的相关规定。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1、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幼儿不同年龄特点,满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幼儿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2、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幼儿易于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3、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幼儿不能触及的位置。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幼儿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4、室外活动场地上的中大型运动器具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和有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
6、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玩教具按照《贵州省幼儿园(班)玩教具配备表》(附件2)等有关要求配备。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2、室外设施配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等。玩水池、玩沙池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幼儿的视线。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3、室内设施设备
1)活动室。活动区域配备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的桌椅、玩具柜、图书架及足够的玩教具、图书及各类游戏活动材料。幼儿桌椅与玩具柜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
生活区域应配备保暖桶(应设锁定装置)、水杯柜、衣帽储藏柜。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2)睡房。可配备供幼儿午休的单层固定床,也可配备叠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垫。每生一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幼儿身高要求。
3)卫生间。与活动室配套设置的卫生间应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采用水冲式,地面应防滑、易清洗。
卫生间须有一个或多个透气窗口。盥洗室应配备与幼儿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池和防溅水龙头。幼儿每人一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单独设置的卫生间(幼儿厕所)尽量采用水冲式,其蹲位设置应注重安全,方便且满足幼儿入厕需要。
4)综合活动室。应具备艺术活动、体育活动、科学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需要配备音响设备、电钢琴(或电子琴)、打击乐、舞蹈设施、桌椅等相应的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多媒体设备及钢琴。
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备,安装遮光窗帘。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办公设备应配备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电话等必要设备,应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图书、资料。有条件的可配备办公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等教育教学设备。
2、卫生保健设备应配备保健箱、常见外用药品及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对数视力表等。提倡就近利用农村和社区卫生室(院),有条件的可设专门的卫生保健室。卫生保健设备配备参见《贵州省各类幼儿园卫生保健设备配备表》(附件3)。
3、有就餐幼儿的应配备食堂必要的设施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五、教职工配备标准
(一)幼儿园应依据有关规定,配备园长、保教主任、后勤主任、专任教师、保育员,专(兼)职保健员、财会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切实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其中,每班应配备专任教师2人,保育员1人。
(二)园长及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园长须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
格。
六、经费保障
(一)幼儿园办园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以满足园舍建设、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保障以及正常运转等方面所需,不足部分由幼儿园收费解决。
(二)幼儿园收费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实行公示制度。
(三)幼儿园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四)幼儿园应按规定设置帐簿,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及设施设备有关标准 2、贵州省幼儿园(班)玩教具配备表 3、贵州省各类幼儿园卫生保健设备配备表
附件1
幼儿园园舍建设及设施设备有关标准
一、卫生间。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0.7m,沟槽式槽宽为0.16m-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m-0.3m。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婴幼儿扶手。
盥洗池:高度为0.50m-0.55m,宽度0.40m-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m-O.40m。每班卫生间最少设备数量:
污水池 (个) 1 大便器或沟槽 小便槽 (个或位) (位) 4 4 盥洗台 (水龙头、个) 6~8 三、通道: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 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 m;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 m,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 m。
六、幼儿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
宜处设幼儿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在距地面0.6 m-1.2 m高度内不装易碎玻璃。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八、幼儿床。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如大班确需使用双层床时,需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cm,四周设高度不低于30cm的护栏,且只能沿墙体处摆放。
九、儿童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十、幼儿玩沙池深为0.3 m,不得使用工业用沙。玩水池蓄水深度不超过0.3 m,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
十一、建筑防火和抗震设防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附件2
贵州省幼儿园(班)玩教具配备表
玩教具种类 户外大型体育活动器械 其它体育活动器械 玩教具种(类) 8种 玩教具件(套) 14件以上 备注 如:攀登架、平衡木、拱形门、滑梯、秋千等。 如:跳绳、哑铃、沙包、踺、拉力器、皮球等。 如:结构游戏玩具、角色游戏玩具、玩沙玩具、玩水玩具、表演游戏玩具等。 如:教学活动教玩具、养植活动用具、动植物标本、适合幼儿操作的天文、地理、物理、化学等用具等。 如:绘画工具、泥工工具、剪子、乐器、录音机等。 如:录音机、光碟、语言图片、儿歌卡片等。 如:小推车、儿童铁锨、小锤子、锯子、小水桶等。 如:录像机、VCD、电视机、实物投影仪、投影屏幕、数码相机等。 6种 200件(套)以上 象征性游戏玩具 9类 140件(套)以上 科学玩教具 7类 200件(套)以上 艺术活动玩教具 9种 150件(套)以上 语言活动玩教具 4种 40件(套)以上 劳动工具 6种 40件(套)以上 电教设备 3种 3件以上
附件3
贵州省各类幼儿园卫生保健设备配备表
名称 医药柜和医药箱 身高计 体重秤 儿童视力表 牙镜 色盲检查图 体温计 电筒 压舌板 名称 棉签若干 三角巾 白大衣、帽子 电炉 剪子、镊子 酒精灯 消毒药 常用外用药 安全取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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