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队清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清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采队清煤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班组长的领导下干好本岗位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对自身工作安全负责。清煤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和上班清煤工共同对工作地点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规定要求后,方可工作。
3、严格执行《综采工作面清煤工作业标准》有关规定。
4、作业时,人员要在支架立柱和刮板输送机挡煤板之间,面向采煤机运行的方向并保持不小于15m的距离。
5、作业时,要经常注意刮板输送机溜槽中煤流情况,发现异常时要及时通知采煤机司机停机并协助刮板输送机司机处理。
6、作业时,要随时注意拖移电缆被卡、压、挤或出电缆槽时,要立即发出信号,协助处理。
7、清煤工对自身的安全和清煤工作质量负责。
8、服从指挥、持证上岗,搞好现场互联保工作及自主保安工作,共
第 1 页 共 4 页
同搞好本班的安全工作。
9、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0、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和队值班人员汇报。
11、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灾害防护知识。 12、按时参加各种技术学习、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 13、及时向班组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14、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5、上井后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其它记录。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清煤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清煤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2 页 共 4 页
3、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清煤工应负直接责任。
4、必须尽职尽责,杜绝违章现象,否则负直接责任,对其他人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清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5、未及时发现、整改本工种范围内的隐患,应负直接责任。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的,清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6、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清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7、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9、由于本人工作失误未注意刮板输送机溜槽中煤流情况,造成大溜压死等事故的,清煤工负直接责任。
10、发现工作面大溜断链等异常时未及时通知采煤机司机和刮板输送机司机,影响生产的,清煤工负主要责任。
11、发现拖移电缆被卡、压、挤或出电缆槽未立即发出信号,造成事故或影响生产的,清煤工负主要责任。
12、不按照作业规程和岗位标准作业的,清煤工负直接责任。 13、工作面浮煤不符合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清煤工负直接责任。
第 3 页 共 4 页
14、未监护好他人安全的,清煤工负重要责任。 15、未履行好师徒合同的,清煤工应负主要责任。
16、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 4 页 共 4 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