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安监发〔2012〕12号
关于下发《淄博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
视频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规范淄博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视频信息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管理,保障视频信息稳定运行,市安监局重新修定下发《淄博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视频信息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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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
视频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淄博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视频信息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管理,保障视频信息稳定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淄博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视频信息系统的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视频信号实时上传市局综合监管系统。 第三条 视频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设置与验收
第四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范要求,下列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安装视频信息系统: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生产、使用、储存场所;
(二)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通风、排水系统等重点场所;
(三)其它需要安装视频信息的危险场所。
第五条 按第四条规定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视频信息系统的,视频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视频信息系统建成后,由区县局相关人员负责检查验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上传市局综合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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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视频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具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资质的单位。各级安监部门不得指定使用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不得指定使用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八条 安装视频信息系统,企业要与相关网络商签订相关协议,要确保网络传输畅通。
各区县局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相关网络公司签订确保网络传输畅通协议,协议内容可包括交纳保证金等形式。 第九条 安监部门可根据安全执法监察需要,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视频信息系统。
发生突发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视频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第十条 各区县安监部门、各企业视频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对视频信息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管理,确定专人负责;
(三)定期维护保养视频系统,保持图像画面清晰; (四)确保视频信息系统全天运行,实时上传市局综合监管系统服务器,不得无故中断,如企业端因故障中断运行或因线路问题无法上传,应当立即联系有关部门修复并报告区县安监部门; (五)企业端视频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15日;各区县和市安监局视频资料有效存储期不少于7日。
第十一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视频系统安装范围、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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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合法使用、信息安全等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视频系统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确保视频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和系统扩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第四条规定范围安装视频信息;
(二)擅自改变视频信息系统的用途或者摄像设备的位置、摄像头指向方位、镜头所及范围;
(三)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视频信息系统资料的原始记录;
(四)拒绝、阻碍各级安监部门依法使用视频信息系统及其资料;
(五)其他影响视频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第十二条所列的行为,市及区县安监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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