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H市的甲公司生产啤酒,申请注册的“向阳花”文字商标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2002年试卷三第39题) A.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葵花”商标
B.设在G市的丙公司将“向阳花”作为自己的商号登记使用
C.丁公司将“向阳花”注册为域名,用于阿上宣传、销售书籍等文化用品 D.戊公司自己生产的农药产品上使用“向阳花”商标 答案:BCD
2.某大学中文系英籍留学生马克用汉语创作了一篇小说,发表在《文学新星》杂志上,发表时未作任何声明。以下哪些行为是侵犯马克著作权的行为?(2002年试卷三第42题) A.甲未经马克同意将该小说翻译成英文在中国发表
B.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团译成藏语在中国出版发行 C.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改变成盲文出版
D.丁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收录进某网站供人点击阅读 答案:ABD
3.甲公司的一注册商标系乙画家创作的绘画作品。甲申请该商标注册时未经乙的许可。现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进行交涉。乙对于此事可采取的正确作法有哪些?(2002年试卷三第43题)
A.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B.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的注册商标
C.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但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只能服从
D.采取许可方式使甲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但甲应赔偿损失和支付报酬 答案:ABD
4.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授予专利权? (2002年试卷三第53题) A.甲发明了仿真伪钞机
B.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 C.丙发现了某植物新品种
D.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答案:ABC
5.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002年试卷三第54题) A.某电视台为了报道油画展览的盛况,在电视新闻中播放了展览的油画 B.某教授在世纪论坛上的演讲词被电台全文报道 C.法院为了查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3篇
D.出版杜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 答案:ABC
6.陈某为撰写学术论文须引用资料,为避免引发纠纷,陈某就有关问题向赵律师咨询。赵律师的下列意见中哪些是可以采纳的?(2002年试卷三第62题)
A.既可引用发表的作品,也可引用末发表的作品 B.只能限于介绍、评论或为了说明某问题而引用作品 C.只要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可将资料全文引用 D.应当向原作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答案:BC
7.红旗中学为了迎接建校50周年庆典,特委托某工艺美术院设计校徽,双方约定校徽著作权归红旗中学所有,工艺美术院在接受委托后组织实施中,因自己的设计人员设计稿不尽如人意,遂又委托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的李某设计校徽,但对著作权的归属未约定。后工艺美术院将李某的作品交给红旗中学,红旗中学十分满意,将其确定为校徽。但是各方对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了争议。本案中著作权应归属于何人?(2003年试卷三第10题) A.红旗中学 B.工艺美术院 C.李某 D.三方共有 答案: C 8.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2003年试卷三第12题)
A.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B.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C.公告甲的申请,虽然甲、乙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D.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答案:B
9.1992年2月19日,甲企业就其生产的家用电器注册了“康威”商标。后来乙企业使用该商标生产冰箱,并在2002年4月开始销售“康威”牌冰箱。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三第39题)
A.甲对其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当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 B.乙企业对“康威”的使用为非法使用
C.乙企业可以在2002年8月19日后在家用电器上申请获得注册“康威”商标 D.甲企业在商标续展期内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答案:BD
10.甲拥有一节能热水器的发明专利权,乙对此加以改进后获得重大技术进步,并取得新的专利权,但是专利之实施有赖于甲的专利之实施,双方又未能达成实施许可协议。在此情形下,下述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3年试卷三第40题) A.甲可以申请实施乙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B.乙可以申请实施甲之专利的强制许可
C.乙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无须给付甲使用费
D.任何一方在取得实施强制许可后即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答案:AB
11.某刊物不愿让别的刊物随意转载其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下列做法哪些是可行的?(2003年试卷三第46题)
A.在刊物上发表不得转载的声明
B.在每一篇文章都刊载作者不许转载的声明
C.在刊物的声明中载明所有作者均已授予本刊专有使用权 D.不须作任何声明 答案:BC
12.甲厂经乙厂许可,在某省独占使用乙厂的注册商标。后发现当地的丙厂也使用 了该商标。经查,丙厂是经过外省对同一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丁厂的违法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甲厂的下列请求哪一个不能成立?(2004年试卷三第21题) A.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丁厂承担侵权责任 C.请求丙厂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丙、丁厂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
13.某外商向律师咨询:“在中国已经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哪项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该律师的下列回答哪一个是正确的?(2004年试卷三第22题)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D.伯尔尼公约 答案:C 14.某影视中心在一电视连续剧中为烘托剧情,使用播放了某正版唱片中的部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该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为由要求制片人支付报酬。该协会的要求被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4年试卷三第63题) A.播放行为是合理使用行为
B.播放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C.播放行为侵犯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 D.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是正当原告 答案:ACD
15.2000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00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作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甲公司于2000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00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03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
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请回答以下85—88题。(2004年试卷三第85-88题) 85.在丙公司已研制出样品,丁公司已开始生产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发明为何仍因具有新颖性而被授予专利权?
A.因该发明在申请日前未在国内公开
B.因该发明在申请日前未在国际上公开使用
C.因该发明的核心技术在论文中被透露未经甲公司同意 D.因该发明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答案:C
86.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A.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B.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但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C.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2004年5月7日前制造该专利产品 D.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 答案:D
87.丁公司实施甲公司发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A.构成侵权行为 B.不构成侵权行为
C.2003年5月7日后的实施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D.2003年7月后的实施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答案:C
88.甲公司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申请诉前禁令 B.申请诉前先予执行 C.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D.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答案:ACD
2005年
15.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
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考点】外观设计专利的禁止权的范围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根据此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禁止权局限于禁止制造、禁止销售、禁止进口三个方面,不包括使用和许诺销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B。
【应注意的问题】基本同指南针2005年《同步测试题》单选题第14题。注意发明专利和外
观设计专利禁止权范围的比较。 【答案】B 16.甲网站与乙唱片公司签订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按约定支付报酬后,即开展了网上原版音乐下载业务。对甲网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合法使用行为
B.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是取得录音制作者的许可 C.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还须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虽然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必须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考点】信息网络传播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著作权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本题中的正确答案为选项C。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的难点在于,虽然《著作权法》第10条和第12项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本身并没有探讨如第41条规定的内容。因此很多同学虽然知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重点,但仍然不能把握此题。 【答案】C
17.某歌厅购买了若干正版卡拉OK光盘后,未经任何人的许可,直接将该光盘用于其经营活动。对该歌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合法使用 B.合理使用 C.法定许可使用 D.侵权行为
【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卡拉OK在性质上属于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对其进行营利性使用的时候,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凡是未经许可,营利性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即使是正版软件,由于出售该正版软件时,只是允许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而使用该作品,并没有就营业性使用作授权,因此对正版软件的营利性使用也构成侵权。故正确答案为选项D。
【应注意的问题】此题还可以变形为,在长途汽车上播放正版DVD、VCD的行为、在咖啡厅播放正版CD的行为等,都应当作同一理解。 【答案】D 18.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 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 【考点】表演者权、肖像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既然“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当可以确认该电视剧已经发表,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电影作品而言,演员只能作为表演者享有署名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应当属于制片者。因此选项B、选项D
的说法亦是错误的。 【应注意的问题】《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实际上并没有将演员列入其中,但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作者的权利原则上大于作为传播者的表演者的权利,因此当法律对作者权利进行限制的时候,这种限制当然也适用于作为表演者的演员。因而,依据15条规定,表演者也不享有除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外的著作权。 【答案】C
19.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
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考点】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之间关系
【解题思路和依据】首先,在本题所述的案情中,乙才是照片的著作权人,而甲并不是著作权人。因为甲并没有参与创造活动本身,只能享有作为人格权的隐私权和肖像权。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其次,在乙享有著作权、甲享有肖像权和隐私权的情况下,如果在权利行使中产生了冲突,根据一般的解决原则,任何一个人权利的行使都不得侵犯另外一个人的权利。因此当乙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甲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当甲行使肖像权时,不得侵害乙的著作权。在此题中,乙未经许可将照片出版发行的行为就会构成对甲的隐私权、肖像权的侵犯。
【答案】A
59.1999年7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4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B.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C.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
D.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考点】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解题思路和依据】即使诉讼时效已过,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因此作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故选项A正确。另外根据《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因此甲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同时选项C、选项D的说法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专利法》第62条、《商标法司法解释》第18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答案】ACD
60.某外资企业拥有\"雨露\"商标,使用的商品为啤酒。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被我国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外资企业的下列哪些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A.请求禁止甲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注册
B.请求禁止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使用 C.请求禁止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
D.请求已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的丁公司赔偿损失 【考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选项A、选项B、选项C的说法正确。由于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该外资企业不能享有商标权,因此如果有人已经使用其商标,不能要求该使用人赔偿损失。除非该外资企业能够证明使用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题目没有这样的交代,因此选项D不当选。 【应注意的问题】一定要注意注册的驰名商标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保护上的差异,这是商标法的重点内容之一。 【答案】ABC
61.A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B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B.该特别约定无效
C.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甲厂的企业名称权 D.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考点】商标许可合同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商标法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A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此条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双方违反此规定的约定无效。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由于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经过甲厂的同意,因此不存在侵犯甲厂企业名称权的问题。由于当事人违反规定没有标注真正产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还应当了解不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类型及在诉讼中的地位。 【答案】BD
案例分析
案情: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 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2005年试卷四第3题) 问题:
问题:
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
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 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1.【考点】发明人的权利
【解题思路和依据】掌握《专利法》第16条、17条的规定。根据这两条规定,首先,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其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应注意的问题】(1)司法部给的参考答案中的权利只有三项,其实还有一项权利可以列上,即优先受让权。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最后一句的规定,即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此处的职务技术成果当然包括已经获得专利权的成果。(2)注意区分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三类主体,此三类主体的权利内容是不一样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专利申请人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则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原则上就是专利申请人,但也可以是专利申请人以外的人,如在专利权转让的情形。
【答案】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考点】技术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掌握《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适用”与“参照适用”是有区别的。其中在专利申请公开后、授权之前,应当是“参照适用”,而非“适用”。 【答案】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3.【考点】优先权;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掌握《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最后一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同时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的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应注意的问题】对于第二问,应用民法的基本理论,也可以得出正确结论。在一般的权利转让,包括物权转让时,作为原物权上的负担,总是要随之一起转移。如在标的物有租赁权
存在,则标的物所有权发生移转,租赁合同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存在即是一例。
【答案】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4.【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解题思路和依据】新《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第24条规定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规定。 【应注意的问题】新《公司法》中改变的知识点。 【答案】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5.【考点】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解题思路和依据】掌握《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本题中泄漏的时间为1999年12月20日,到申请人申请专利的2000年5月19日尚未满6个月,故不丧失新颖性。 【答案】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6.【考点】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开,因此属于商业秘密的内容,鉴于丁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这些技术,故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的构成条件,应当作为不正当竞争处理。在该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以后,丁公司如果继续使用,则属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或销售专利产品,满足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
【应注意的问题】其实在本题中,一个完整的答案还应当包括对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的行为的认定。根据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 【答案】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2006年
15.某杂志社的期刊名称设计新颖,具有独特的含义,并且产生了广泛而良好的社会声誉,特咨询某律师其名称可以获得哪些法律保护。就该问题,该律师的下列哪种回答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A.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B.著作权法、商标法
C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D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案】A
【考点】著作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详解】杂志社的期刊名称设计新颖,具有独特的含义,符合《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作品的定义,因此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某杂志社可以向商标局就期刊名称申请商标注册,从而获得商标权。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服务的名称,使用与知名商品、服务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服务相混淆等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某杂志社的期刊名称也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故本题选A
16.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
利益分配办法。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D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C
【考点】技术开发合同 【详解】《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故本题选C。对于D项,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有效,但乙应赔偿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17.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 A.归王某所有 B.归李某所有
C.归工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D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答案】B
【考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时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故本题应选B
18.甲电视台获得2006年德国世界杯足球赛A队与B队比赛的现场直播权。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甲电视台播放的比赛实况予以转播,丙电视台未经许可将乙电视台转播的实况比赛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备将来播放,丁某未经许可将丙电视台录制的该节目复制一份供其儿子观看。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电视台侵犯了A队和B队的表演者权 B.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行为
C.丙电视台的录制行为没有侵犯甲电视台的权利 D丁的行为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答案】B
【考点】播放者的权利 【详解】《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故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36条的规定,表演者指演员、演出单位,因此A项不正确。丁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中规定的“为个人欣赏”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19.甲公司研制开发出一项汽车刹车装置的专利技术,委托乙公司生产该刹车装置的专用零部件。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该种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致使丙公司很快也开发出同种刹车装置并投入生产。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B.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C.在甲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丙公司应为被告,乙公司应列为第三人 D该案只能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C
【考点】专利侵权;专利案件管辖 【详解】《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将零部件出售给丙公司的行为违反其保密义务,构成违约行为,故A项正确。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实施其专利,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千规定》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正确。而对于C项,如果甲公司时丙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乙不应作为第三人,存在共同侵权,应列为共同被告。故本题选C
20.甲公司于2000年3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乐乐”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2004年8月,同一地域销售牛奶的乙公司将“乐乐”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行为必须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认,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B.即使“乐乐”不属于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C.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商号登记 D.乙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 【答案】B
【考点】商标专用权
【详解】根据《商标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于商号的撤销应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故本题选B。
63.“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不合法的?
A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B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子鸭梨上 C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D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答案】CD
【考点】商标的种类
【详解】根据《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
成员资格的标志。故A项、B项合法,不符合题意。根据《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故C项不合法,符合题意。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D项不合法,符合题意。
64.甲公司的游戏软件工程师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被乙公司非法复制,丙书店从无证书贩手中低价购进该盗版软件,丁公司从丙书店以正常价格购买该软件在其经营的游戏机上安装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对刘某进行奖励
B.丙书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C.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D.乙公司、丙书店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答案】BCD
【考点】侵犯著作权;共同侵权
【详解】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属于个人作品,刘某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甲公司没有对刘某进行奖励的义务,故A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侵犯著作权的产品的,销售人构成侵权,销售人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的,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故B项正确。丁公司对软件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乙公司的行为和丙公司的行为属于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故D项正确。
2007年
15.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镊子,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丁医院使用。乙、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 B.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C.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D.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逐项解析】《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可见 ABC 三项均不正确。 须注意的是,《专利法》第 6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 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本题中乙的制造行为是在甲公司取得专利权之后,不得适用该规定予以处理,乙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63条第2 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D项正确。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以《专利法》第63条第 2 款的规定为依据,而误选了 A;有的考生误认为丙、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其实他们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只不过不承担赔偿责任)。
58.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设计并制作产品包装盒,未签订书面合同。丙在市场上发现该产品包装盒上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画《翠竹》作为背景图案。如果该产品包装盒的整体设计也构成美术图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产品包装盒的版权属于甲公司 B.乙公司侵害了丙的复制权
C.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不知情,但仍构成侵权 D.甲公司不能对产品包装盒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答案】BCD 【逐项解析】《著作权法》第17 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 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据此,产品包装盒的版权属于 受托人乙,因此 A 项错误。
根据《著作权法》第 10 条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 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乙公司制作的包装盒上未经丙许可使用了其画《翠竹》作为背景图案,乙的该行为侵害了丙的复制权,因此B项正确。 甲公司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产品包装盒投入市场,尽管甲并不知情,但仍然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依然构成侵权,因此C项正确。 《专利法》第 23 条 规 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于产 品包装盒上使用了他人的作品,甲公司不能对产品包装盒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因此 D 项正确。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甲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因此未选 C。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 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59.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 A.信息网络传播权 B.广播权 C.表演者权 D.发行权 【答案】AC
【逐项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 10 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乙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 传播甲的作品,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 A 项正确。
根据《著作权法》第 10 条的规定,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 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 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本题中乙的行为不涉及到广播权,因此B 项不正确。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基于其表演而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其中就包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 传播其表演的权利。乙的行为构成了对甲表演者权的侵害,C 项正确。
根据《著作权法》第 10 条的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 件的权利。乙的行为未构成对甲的发行权的侵害,D 项错误。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广播 权或发行权,因此误选了 B 或 D。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
不应该。
60.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 B.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 C.戊提供了生活素材,应为作者
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 【答案】ABC
【逐项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 11 条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题中,甲仅仅提供资金,未参与创作,不是作者;乙作为组织者,也未参与创作,不是作者;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可见该作品是合作作品,丙、丁均是作者;戊仅仅提供生活素材,未参与创作,不是作者。因此 ABC 三项均不正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小河弯弯》的作者是丙、丁二人,丁有权自行将小说发表,只不过取得的收益应与丙分配。因此 D 项正确。
【常见错误】有的认为既然甲提供物质保证,甲应是作者,因此未选A;有的认为乙是组织者,且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应作为作者,因此未选 B。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61.甲公司在纸手帕等纸制产品上注册了\"茉莉花\"文字及图形商标。下列哪些未经许可的行为构成侵权?
A.乙公司在其制造的纸手帕包装上突出使用\"茉莉花\"图形 B.丙商场将假冒\"茉莉花\"牌纸手帕作为赠品进行促销活动
C.丁公司长期制造茉莉花香型的纸手帕,并在包装上标注\"茉莉花香型\"
D.戊公司购买甲公司的\"茉莉花\"纸手帕后,将\"茉莉花\"改为\"山茶花\"重新包装后销售 【答案】ABD 【逐项解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50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A项正确。 《商标法》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丙商场将假冒\"茉莉花\"牌纸手帕作为赠品进行促销也是一种变相的销售活动, 已经构成了侵权,B 项正确。 丁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茉莉花香型”,只是说明产品的特性,不构成商标侵权,本题不应选 C 项。
《商标法》第 52 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 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据此戊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权,D项正确。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误认为丙商场的行为不是销售,因此未选 B。
62.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下列哪些 注册申请?
A.将\"红旗\"文字商标使用于油漆商品上 B.将\"敌尔蚊\"文字商标使用于驱蚊商品上 C.将\"光明\"文字商标使用于灯泡商品上
D.将\"红高粱\"文字商标使用于高粱酿制的白酒类商品上 【答案】BD
【逐项解析】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用“红旗”作为文字商标应当是允许的,因此本题不能选 A。
《商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敌尔蚊”仅仅直接表示驱蚊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得作为商标注册,B项可选 ;“光明”并非直接表示灯泡商品的功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不能选C项 ;“红高粱”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 原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D项可选。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红旗”与我国国旗近似,因此误选A项;有的考生认为“敌尔蚊”具 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作为商标注册,因此未选 B 项;有的考生认为“光明”仅仅直接表示灯泡商品 的功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误选了 C。
63.甲厂将生产饮料的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乙通过化验方法破解了该饮料的配方,并将该配 方申请获得了专利。甲厂认为乙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侵犯了甲厂的商业秘密
B.饮料配方不因甲厂的使用行为丧失新颖性
C.乙可以就该饮料的配方申请专利,但应当给甲厂相应的补偿 D.甲厂有权在原有规模内继续生产该饮料 【答案】BD 【逐项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 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 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题中,乙是通过化验方法破解了该饮料的配方,并非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的商业秘密,不属于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 A 项错误。
《专利法》第22条第2 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 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 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本题中甲将饮料 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该配方尚未为公众所知,仍然具有新颖性。因此B项正确。 C 项于法无据,不正确。
《专利法》第6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 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
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因此D项正确。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乙获取甲的商业秘密就构成了侵权,因此误选了A。
2008年
19.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甲欲将该小说许可给某电影制片厂改编后拍成电影,乙则想把它许可给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丙对这两种做法均表示反对,丁则不置可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丙坚持反对,甲、乙均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B.甲、乙有权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C.如果丁同意,则甲、乙可以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D.如果丁也表示反对,则甲、乙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所以本题中因为甲乙行使的不是转让权,而是许可使用权,丙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甲乙行使,答案B是正确的,当选。
20.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李某从2007年3月5日起对小说享有著作权 B.张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
C.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因此,在本题中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其著作权从2006年8月4日就产生了,A的说法错误,当选。《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B的说法正确,不当选。《著作权法》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本题C的说法正确,不当选;第45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D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21.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无权将《鸟巢》进行营利性展览 B.丙的行为构成剽窃
C.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发表权
D.丁应停止销售,但因无过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甲从书画市场上合法购入乙的摄影作品《鸟巢》的所有权,因此,甲享有该作品的展览权,因此,A项错误,不选;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的行为构成剽窃,因此,B项正确,当选;《著作权法》第10条第1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而且乙已经将作品发表并出售,因此,丙不可能再侵犯乙的发表权了,C项错误,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丁应该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是因无过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D项错误,不选。
22.某县的甲公司未经漫画家乙许可,将其创作的一幅漫画作品作为新产品的商标使用,并于2003年3月3日被核准注册。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发生纠纷。乙应当采取下列哪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 B.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之诉 C.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 D.请求商标局裁定撤销甲公司的注册商标 答案: C
解析:《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C。
23.美国某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在美国就某口服药品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2005年5月9日就同一药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并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中国专利局于2008年4月1日授予其专利。关于该中国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护期从2004年12月1日起计算 B.保护期从2005年5月9日起计算 C.保护期从2008年4月1日起计算 D.该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 答案:A
解析:《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所以本题中保护期从2004年12月1日起计算,答案A正确。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由此,D错误,不当选。
24.甲公司拥有一项汽车仪表盘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分解为a+b+c+d共四项。乙公司制造四种仪表盘,其必要技术特征可以作四种分解,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代表的字母相同,表明其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乙公司的哪项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 A.b+c+d B.a+b+c C.a+b+d+e D.a+b+c+d+e 答案: D
解析:《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由此,乙公司的技术要达到侵犯甲公司专利的程序,必须具备a、b、c、d四个必要技术特征,本题中正确答案是D.
2008年多选
65.甲电视台获得了某歌星演唱会的现场直播权,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对甲电视台直播的演唱会实况进行转播,丙广播电台经过许可将现场演唱制作成CD,丁音像店从正规渠道购买到CD用于出租,戊未经许可将丙广播电台播放的演唱会录音录下后上传到网站上传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 B.乙电视台侵犯了该歌星的表演者权
C.丁音像店应取得该歌星或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D.戊的行为应取得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应向其支付报酬 答案:ABD
解析:《著作权法》第44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由此,A正确。《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B正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享有出租权的作品只有电影作品、电影类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三类。CD是作用于听觉的,不是电影类作品,不存在出租权的问题,排除C.《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D正确。
66.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雨”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乙公司应当申请返还许可费 C.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丙公司 D.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应当转付给丁公司 答案: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由此,A的说法正确,不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由此,B、C、D的说法均不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67.甲公司于2004年5月10日申请一项汽车轮胎的实用新型的专利,2007年6月1日获得专利权,2008年5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B.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
C.乙公司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D.乙公司经甲公司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犯该专利技术的人 答案:AC
解析:《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归于技术转让合同,A的说法正确,当选;《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由此,本题中,该汽车轮胎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为10年,这里的10年自2004年5月10日起计算,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与2008年5月10日签订的,所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年,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
下,可以提出申请。虽然这是对《专利法》第61条的解释,但既然享有诉前申请权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该被许可人也自然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从该司法解释起码可以推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由此可知,乙公司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授权,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
2009年单选
14.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 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
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的归属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题中,小刘是小说《隐形翅膀》的创作者,因此,小刘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因其行为能力受到影响。因此,A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B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本题中,小刘是9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签订的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15.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轰动。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乙将该杂文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报刊和网站转载该杂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和丙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C.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丙的行为构成侵权
D.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的侵权与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题中,报刊、网站对甲的作品进行转载需要向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因此,A项错误。 乙将杂文译成法文在国内出版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22条第(十一)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可知,本题中丙将甲已经发表的杂文译成维文在国内出版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16.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A.刘某明知是盗版书籍而购买并阅读 B.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
C.五湖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D.四海公司明知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盗版软件的持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B项中,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的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因此,B项正确。
对于ACD中的情况,相关知识产权法没有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侵权,所以法无明文规定不认为是侵权。
17.黑土公司获得一种新型药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后,发现市场上有大量白云公司制造的该种新型药品出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白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依据新修改《专利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所有基层法院均无该案管辖权
B.黑土公司不应当承担被告的药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证明责任
C.白云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法院应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D.如侵犯专利权成立,即使没有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黑土公司仍可获得一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专利侵权纠纷的相关规定。
《民诉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A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一)项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可知,本案中应该由白云公司对此承担证明责任,而非黑土公司。因此,B项正确。
《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据此可知,如果白云公司可以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那么白云公司的行为则不构成侵权,法院应当判决驳回黑土公司的诉讼请求,而非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因此,C项说法错误。 《专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D项说法正确。
18.甲创作并出版的经典童话《大灰狼》超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后,乙将\"大灰狼\"文字
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丙出版社随后未经甲和乙同意出版了甲的《大灰狼》童话,并使用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但署名为另一著名歌星丁,丁对此并不知情。关于丙出版社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B.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C.侵犯了丁的姓名权
D.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侵权及商标侵权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10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复制权,本题中,甲创作的《大灰狼》已经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再对此享有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因此,丙的出版行为并没有侵犯甲的复制权,A项说法错误。
《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署名权,B项说法正确。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题中,丙将甲创作的《大灰狼》童话署上丁的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丁的姓名权。因此,C项正确。
本题中,乙已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丙擅自在“书籍”商品上使用“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标权。因此,D项说法正确。
62.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丙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丙公司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则甲丙间的合同有效 B.如丙公司为善意,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C.如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不论丙公司取得该技术秘密权时是否为善意,该技术转让合同均无效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本题中,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的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该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无效。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
另外,受让人丙公司如果不知情属于善意的话,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
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因此,B项说“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错误。
如果受让人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的话,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该无效合同而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因此,C项正确。
63.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该歌曲,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星星电台购买该唱片并播放了该歌曲。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郝某演唱《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B.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该歌曲应当征得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C.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郝某同意
D.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南极熊唱片公司同意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22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题中,郝某是赈灾义演,虽然收取观众的费用没有自己占有而捐给灾区,但是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未向公众收取费用”的条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郝某演唱叶某创作的《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因此,A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37条第(四)项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本题中,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郝某的歌曲,应征得郝某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因此,B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可知,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不需要征得著作权即郝某和南极熊唱片公司的同意,但是应当向他们支付报酬。因此,CD项错误。
64.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A.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 B.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 C.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
D.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七)项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据此可知,并非所有的著作权人都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出租权,享有出租权的主体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其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因图书的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甲对其购买的正版图书进行出租的行为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因此,A项错误。
杀毒软件是计算机软件,其著作权人享有对该作品的出租权。乙将购买的正版杀毒软件进行出租需要再次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因此,B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据此可知,唱片的著作权人享有对唱片的出租权,丙购买的虽然是正版唱片,但是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用于出租的,构成对著作权人出租权的侵犯。因此,C项正确。
《专利法》没有对出租权进行规定,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产品不享有出租权。因此,丁将购买的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的行为不构成侵权,D项错误。
65.甲公司在食品上注册\"乡巴佬\"商标后,与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获五万元转让费。合同履行后,乙公司起诉丙公司在食品上使用\"乡巴佬\"商标的侵权行为。法院作出侵权认定的判决书刚生效,\"乡巴佬\"注册商标就因有\"不良影响\"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乡巴佬\"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B.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返还五万元
C.撤销\"乡巴佬\"商标的裁定对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D.丙公司可以将\"乡巴佬\"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继续使用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商标权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乡巴佬”商标被撤销后,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A项正确。
商标权被撤销后,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因此,B项错误。
商标被撤销后,对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并非对所有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都没有追溯力。因此,C项错误。
《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据此可知,《商标法》仅对被撤销的商标在一年内不能再申请注册,没有关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的相关规定。根据常理分析,本题中 “乡巴佬”注册商标是因有“不良影响”被依法撤销。说明该商标的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撤销的目的就是为了禁止使用权人使用,那么如果允许撤销后作为非注册商标使用的话,那么撤销的目的并没有达到。因此,D项说法错误。
2010年单选
15.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
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
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
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考点】《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司法部答案】D 【解析】《著作权法》第2条是对《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该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依据该条的规定,无国籍人的作品要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只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第一,无国籍人经常居住地国与我国有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本题中,乙国为无国籍人甲的经常居住地国,如果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丙国为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我国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因此D项正确,ABC错误。
16.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考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司法部答案】C 【解析】《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说明剧本为合作作品,应当由甲乙共同享有,A项正确,不当选;《著作权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是著作人身权,可见,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只能转让著作财产权,B项正确,不当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因此C项错误,当选;D项正确,不当选。
17.甲公司注册了商标“霞露”,使用于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要将该商标改成“露霞”,应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 B.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甲公司有权禁止 C.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注销 D.甲公司签订该商标转让合同后,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考点】注册商标的申请、转让和保护 【司法部答案】B
【解析】《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可见,改变注册标志需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而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甲公司要将“霞露”商标改成“露霞”属于改变注册标志,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A项错误,不当选;《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甲公司的“霞露”用于日用化妆品上,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甲公司有权禁止,B项正确,当选;《商标法》第44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因此,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撤销而不是注销,C项错误,不当选;《商标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D项认为甲公司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18.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200万元 B.250万元 C.300万元 D.500万元
【考点】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 【司法部答案】A 【解析】《专利法》第65条规定了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该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题中,甲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可以确定,因此甲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为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具体计算为: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甲销售每件专利产品获利为二万元,共损失为200万元,A项正确,当选;BCD错误,不当选。
62.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该项技术开发完成后,甲、丙想要申请专利,而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丙不得申请专利
B.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乙、丙共有
C.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丙所有,乙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D.甲、丙不得申请专利,但乙应向甲、丙支付补偿费 【考点】合作开发的成果归属 【司法部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
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本题中,乙不同意申请专利但是并没有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因此依据规定,甲、丙不得申请专利,A项正确,不当选;BCD错误,当选。
63.甲影视公司将其摄制的电影《愿者上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乙网站,乙网站采取技术措施防范未经许可免费播放或下载该影片。丙网站开发出专门规避乙网站技术防范软件,供网民在丙网站免费下载使用,学生丁利用该软件免费下载了《愿者上钩》供个人观看。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网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B.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C.甲公司已经丧失著作权人主体资格
D.乙网站可不经甲公司同意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行为人 【考点】著作权侵权 【司法部答案】BD 【解析】《著作权法》第48条第(一)、(六)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A项正确,当选;未经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构成侵权,乙网站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在其采取的技术防范被避开后,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行为人,D项正确,当选;《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学生丁利用该软件免费下载了《愿者上钩》供个人观看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著作权,B项错误,不当选;《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甲公司作为电影《愿者上钩》的著作权人,在保护期内其著作权当然受保护,甲公司并没有丧失著作权人主体资格,C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
64.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在某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据下列哪些情形可享有优先权?
A.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
B.该外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C.该外国同中国相互承认优先权
D.该外国同中国有外交关系 【考点】优先权
【司法部答案】ABC 【解析】《商标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的是申请商标的优先权,该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可见,享有优先权限于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该外国同中国签订有协议;第二,该外国同中国共同参加有国际条约;第三,该外国同中国相互承认优先权。因此,ABC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65.甲公司聘请乙专职从事汽车发动机节油技术开发。因开发进度没有达到甲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减少了给乙的开发经费。乙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获得了更高的薪酬和更多的开发经费。2008年1月,乙成功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关于该技术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公司 B.乙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丙公司共有 【考点】职务发明 【司法部答案】BCD 【解析】《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因此,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本题中,乙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2008年1月开发出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此时并没有超过1年,因此乙开发出的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仍然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申请被批准后,甲公司为专利权人。A项正确,不当选;BCD错误,当选。
2011年
16.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6题)
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
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 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 【答案】C
【考点】著作权的保护 【解析】选项A错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署名的顺序;(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本题中,诗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且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即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合法的。
选项B错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本题中,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天堂向左”的诗作在甲网站上公之于众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发表权,该作品在甲网站上公开就已经被正式发表了。
选项C正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可知,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选项D错误。首先,选项D本身说法错误,这里不需要经过甲网站同意,因为甲网站对该诗作不享有著作权。关于是否要经过诗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本题中,该诗人未声明不得转载,甲网站也未得到该诗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因此,丁网站可以在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的情况下转载,但需要在转载时向该诗人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但该司法解释在2006年已被修改,其中第三条已被废止,但该条被废止不代表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一律认定为侵权。并且,在实践中多参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即若无禁止转载、摘编的声明,可以不经过同意而直接转载,只需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17.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7题)
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
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
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答案】D
【考点】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解析】选项A错误。《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据此可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专利申请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选项B错误。乙公司受让专利申请权后,无论是否已经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都可以就该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最终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同时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据此可知,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都要求技术本身具有新颖性,而对发明专利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审查周期比较长。如果乙公司同时就该技术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话,等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时,实用新型专利可能已经被授予了,那么该技术就会成为现有技术,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了,也就不会再被授予发明专利了。
18.个体经营户王小小从事理发服务业,使用“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长期使用,享有较高声誉。王小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许可其同一城区的表妹张薇薇使用“一剪没”商标从事理发业务。后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剪没”商标使用于理发业务并获得注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单选第18题)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C.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D.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答案】C
【考点】商标权的撤销 【解析】选项A、B错误。《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商标许可权的规定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而本题中王小小的商标是未注册商标,因此,不适用上述有关注册商标许可权的相关规定。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题中,王小小已经将“一剪没”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在当地有较高声誉,张薇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一剪没”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因此,王小小有权自“一剪没”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61.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选项?( )(2011年卷三多选第61题) A.法院判决书
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
C.《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D.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 【答案】ABD
【考点】著作权的客体 【解析】选项A、B正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适用本法。
选项C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影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另外,《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该国与我国共同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因此,该国国民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且不论是否发表,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选项D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构成要件之一是“可复制性”,即作品必须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从而被他人所感知。“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还属于意识上的东西,并不能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说的作品。
62.甲电视台模仿某境外电视节目创作并录制了一档新娱乐节目,尚未播放。乙闭路电视台贿赂甲电视台工作人员贺某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62题)
A.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播放权 B.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C.贺某应当与乙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 D.贺某应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C
【考点】著作权的保护
【解析】选项A错误。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其中使用权又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权利。据此可知,著作权的内容中不包括播放权,因此,乙电视台没有侵犯甲电视台的播放权。
选项B正确。《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乙电视台未经甲电视台许可而私自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的行为,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乙电视台与贺某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3.甲公司获得一项用于自行车雨伞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发现乙公司生产的自行车使用了该技术,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0万元。甲公司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63题)
A.向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B.起诉时未向受理法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该专利书面评价报告
C.将仅在说明书中表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D.举证期届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 【司法部答案】BD 【网校的答案】B
【考点】专利权的保护 【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简称《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下同)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该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新《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主要针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被告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导致中止诉讼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出具检索报告是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该司法解释所称“应当”,意在强调从严执行这项制度,以防过于宽松而使之失去意义。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但对于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且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无其他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据此可知,专利书面评价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不是原告甲公司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即甲公司不提交也不违法。
选项C错误。《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选项D错误。《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据此可知,甲若想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64.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童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儿童服装。合同约定发现侵权行为后乙公司可以其名义起诉。后乙公司发现个体户萧某销售假冒“童声”商标的儿童服装,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64题)
A.乙公司必须在“童声”儿童服装上标明乙公司的名称和产地 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备案后生效
C.乙公司不能以其名义起诉,因为诉权不得约定转移 D.萧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答案】AD
【考点】商标权的保护 【解析】选项A正确。《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同)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备案不是商标使用权合同的生效要件。
选项C错误。《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选项D正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个体户萧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无法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因此,不但要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案例
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
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
(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 (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
(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具有独创性
(3)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为,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涉案的教案作品是原告高丽娅为完成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的教学工作任务而编写的,应当属于职务作品。高丽娅的教案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为承担责任,也未根据学校意志创作,所以教案的著作权属于实施作家自然人作者高丽娅
2、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甲因创作取得了著作权,内容为甲享有著作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乙演唱,要与甲订立著作权使用合同,乙因为演唱取得了表演者权,丙现场直播,须取得乙的授权,并应取得甲的同意,向乙甲支付报酬。丁应当同乙订立合同,取得甲的同意,并向甲乙支付报酬,戊复制发行该录音制品要取得丁的授权,同时要取得甲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戊取得复制发行权。
3、2001年9月20日,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名法官徐业恒将中国电影集团导演黄军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根据在法院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杀人案件,撰写了纪实报道《走近杀人犯》,发表之后发现,由被告黄军编剧的影片《不要欺负人》叙述故事的起因、发展、结构和主要脉络以及人物特征、对白等细节都与《走近杀人犯》吻合。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改编了自己
的文章,侵犯了著作权。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确认原告的署名权;二、判令被告在《南方周末》上公开致歉;三、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黄军则认为:这部影片是自行创作的,与纪实报道相同之处仅为事实部分,这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作品。被告认为,原告的作品是根据真实事件创作的,不具有独创性。而原告则强调,文章的独创性并不体现在事实上,而体现在作者对文章的整体构思和选材及对一个事件的采访和挖掘上,这体现了作者的风格和个性。被告的影片不是来源于一个客观事实,它来源于原告的文章,是作品事实。
根据案情,试回答以下问题:
(1)原告对《走近杀人犯》一文是否享有著作权?
(2)电影《不要欺负人》是什么作品?其著作权属于谁?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3)结合案例分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事实与表述的区别) (1)享有著作权
(2)视听作品,黄军,否
由于该文的主要内容是由其经过采访邓建斌或检查有关材料所获的客观现实组成,该文的首创性主要表如今文章的构造及文字的表达上,而文章的素材和情节等外容属于客观现实和真实事情,不属于徐业恒的创作效果,因而不属于著作权法维护的范围。
(3)原告律师以为,“文章”和“影片”的类似之处在于客观现实,而客观现实是不受著作权法维护的。作品的首创性表如今文章构造和表达上。“文章”是以第一人称为视角,多正面揭露邓建斌杀人心思历程,采用的是倒叙方式:“电影”则有善恶两条主线,主人公的形象在这两条主线中交织,采用的是顺序方式;另外,文字和影视显然就是不同的表达方式。该文的首创性主要表如今文章的构造及文字的表达上,而文章的素材和情节等外容属于客观现实和真实事情,不属于徐业恒的创作效果,因而不属于著作权法维护的范围。“影片”比照“文章”,其中的主要事情根本类似,但是除一般对话外,其类似之处仅限于作品所表现出的事情。鉴于这些事情均是真实发作的事情,任何人均有权益以本人的方式表达上述事情,因而影片对上述事情的运用即使是基于该文,但是由于任何人均无权对现实信息自身停止垄断,因而影片对“文章”的运用不受著作权人的控制。
4、2004年某大学哲学系教授张某应邀到该市某考研辅导班讲授政治课,该考研辅导班为了那些有事未能及时参加听课的同学能听到张某讲授的课程,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将其讲课内容录制到磁带上。由于张某讲授的内容针对性强,内容充实,所以很多学生都想要。为此,该考研辅导班自行决定根据磁带录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向本市考研学生销售,在扣除成本后,收支基本平衡,没有获利。张某发觉后,提出异议。
试回答:
(1)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2)该考研辅导班为教学目的、没有获利地发行《2004考研经典讲义》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
(1)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产品。
(2)本案中,考研辅导班擅自编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虽然没有获利,但是并未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而是侵犯教授张某著作权的行为。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第六种是关于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况。但要构成此种合理使用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目的是为学校课堂教学
或者科学研究,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第二,方式是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但不得出版发行;第三,作品性质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结合本案可以看到,辅导班的行为并未同时满足以上要件,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
5、A某是位职业话剧编剧。一日他从某杂志上看到B某发表的小说《天上云》,产生了将其改编为话剧剧本的冲动。在得到B某授权的情况下,A某利用业余时间将小说《天上云》改编为话剧剧本《云》,并在《剧本》杂志上发表。《剧本》杂志刊登《云》文时,没有著作权人声明禁止使用的启示。不久,甲剧团上演了一部话剧《云》,演出颇为轰动,但没过多久,剧本《云》的作者A某状告《云》剧的四位主要演员,指控四位主演作为表演者,未经其授权就上演了《云》剧,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法律问题:
(1)什么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是否需著作权人许可?如何使用?
(1)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制度。
(2)是,支付使用费,尊重著作权人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6、夏新手机预装歌曲《月亮之上》案例
孔雀廊公司于2005年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歌曲《月亮之上》(词曲)的著作权,并于同年录制了CD专辑《凤凰传奇•月亮之上》。在该专辑封套上有孔雀廊公司作出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是歌曲《月亮之上》的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权人。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该CD专辑收录的曲目中有歌曲《月亮之上》。2007年3月,该公司在某商场购买了两部夏新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两部手机中都预装有未经其授权许可的歌曲《月亮之上》,遂将手机生产商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手机销售商告上法庭。
法律问题: 1、《月亮之上》的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权人有哪些权利?
2、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侵权?手机销售商是否侵权?为什么 3、本案如何处理?
(1)录制者享有发行权复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演绎权传播权
(2)原告依法受让取得的歌曲《月亮之上》词曲的著作权及原告因制作CD专辑《凤凰传奇•月亮之上》而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夏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生产的移动电话机中预装歌曲《月亮之上》30秒片断,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国美公司、永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销售的系争移动电话机的合法来源,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移动电话机的民事责任。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专利法案例
1、1985年初,甲大学环境科研所环境化学研究室副主任A,应某市环保局邀请,同意帮助研究有关印染污水处理技术。A一直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当时分管后勤工作。同年寒假,A在甲大学实验室内利用废旧原料、工具及试纸,对有关厂家提供的印染污水进行实验和测试,完成了“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创造。此后,甲大学就该项发明
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职务发明专利,并于1989年11月1日获得专利权。而A认为该发明专利权归属有误,于1990年10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发明专利为非职务发明。
问题分析:
(1)什么是职务发明?
(2)该发明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
(3)A完成的“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如何判断?
(1)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个人
(3)非职务发明,A虽然在甲大学环境科研所工作,但仅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当时分管后勤工作,“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研究并非A的本职工作,甲大学既未交付其科研任务,也未予以投资,因此不属于专利法中的“执行本单位任务”;A用来完成发明的构思及试验所获数据方法简单,所用工具材料等为市场上常见材料,不属于专利法中的“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
2、李某经过多年研究,配制出一种抗猪瘟的液态物质,命名为“猪瘟净”。李某与某生物制品厂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由制品厂提供全部资金和场所,李某提供技术和药物制品,共同开发“猪瘟净”系列防止猪瘟的药品。实验分三批进行,第一批实验结果有效率为80%,但第二批和第三批的有效率只有10%--20%。问:
(1)发明专利的条件有哪些? (2)“猪瘟净”能否获得发明专利? (3)“猪瘟净”能否申请为实用新型?
(1)技术性条件: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在技术上的创造和革新,不是认识自然规律的理论创新;发明应为解决特定技术课题的新技术方案,而不是单纯的提出课题;发明应该是具体的技术方案,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即能实施,可重复
法律性条件;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必须不是国家明文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2)不能,发明专利要求发明具有实用性,即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实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所谓积极效果,是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而“猪瘟净”的性能不稳定,缺乏显著而稳定的疗效,不具有实用性
(3)不能,作为实用新型必须是针对有形产品,没有确定形状的产品是被排除在实用新型之外的,“猪瘟净”是一种液态物质,无固定形状可言,因而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3、某市郊区的花农A某种植鲜花多年,在劳动过程中,他潜心研究液体花肥,最后终于研制出一种高效液体花肥。这种花肥不仅能促进花的生长,而且使花株常年开花。于是,A某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名为“高效液体花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问:
(1)实用新型专利的概念与条件? (2)“高效液体花肥”能否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为什么?
(1)概念: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条件:实用新型是一种具有一定形状或构造的产品;实用新型具有应用性技术特征。即具有实用价值,可以实施,并可以工业方法再现;实用新型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即属于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它与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创造性,但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低于发
明专利。
(2)不能,液体,同第2题
4、甲厂委托乙研究所研制一种水稻收获机,研究经费由甲厂负担,双方末就技术成果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乙按期完成研制任务,并交付甲厂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技术申请并取得专利。甲厂为满足市场需要,许可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水稻收获机。吴某从丙厂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乙发现后向甲、吴某提出交涉,甲认为该技术属于自己所有,并认为乙将自己出资委托其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吴某认为是从丙厂处购进的产品,自己没有侵权。从而引起诉讼。问题:
(1)专利权的归属?属于甲还是乙?为什么?
(2)乙是否侵权?甲是否有权许可丙厂使用技术生产?
(3)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是否侵权?吴某销售该专利产品是否侵权?为什么? (4)侵权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乙,因合同未约定成果权的归属,依法属于开发人,所以专利权属于乙,乙依法有权申请专利。
(2)否,甲不是专利权人无权许可丙厂生产该专利产品,甲的许可行为属于侵权。 (3)丙厂生产制造和吴某销售产品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属于侵权,但由于其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属于善意侵权。
(4)甲应当停止侵权,赔偿乙的损失或让甲向乙返还不正当得利,或者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吴某有合法来源,根据善意侵权原则,应当停止侵权,禁止继续销售,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丙虽也属于善意侵权,但善意侵权不涉及制造,所以丙厂应该停止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5、钱某与孙某为一项专利产品的共有人。2000年7月9日,孙某未经钱某同意,就与李某就该项发明专利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此后不久,李某将该项专利许可转让给周某实施,于是周某开始批量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2001年7月5日吴某从周某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钱某在市场上发现了吴某出售的专利产品,将吴某告至法院。
回答以下问题:
(1)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李某能否将该项专利再许可周某实施? (3)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4)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作为专利权的拥有者之一,孙某可以单独进行许可。因此,孙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专利许可费要分给钱某一部分。
(2)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通常是不可能允许被许可方再转许可,特殊情况下合同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李某不能再许可周某实施。
(3)周某没有合法获得许可,因此其行为构成侵权。
(4)吴某是正常购买的,作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他的行为虽构成侵权但可以免责,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假设他明知周某销售的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转手销售,则吴某侵权且需承担责任。
商标法案例
1、1996年某县新开发的甲旅游景区,欲对外开放,该景区中有一处景点命名为“禁城”。而在1996年,故宫博物院已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故宫”及“紫禁城”、“禁城”,
国家工商局于1997年核准其注册,并向故宫博物馆颁发了商标注册证。自此,上述字眼作为服务商标依法属故宫博物馆所专有。问题:
(1)“故宫”及“紫禁城”、“禁城”是什么商标?
(2)甲旅游景区是否还可以便用“禁城”两个字作为景区的名称?
(3)若某独资企业将“禁城”作为商标,是否可以在其生产的旅游产品上使用?为什么?
(1)联合商标、文字商标、服务商标
(2)不可以,故宫博物馆及甲旅游景区同属旅游类,已注册商标不能使用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
(3)可以,旅游景区与旅游产品不属于同一类产品,而注册商标只限制不能使用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所以故宫的已注册商标不对旅游产品进行限制,所以可以使用。
2、据2009年2月21日报道, 近日,中国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将秀水市场六楼的全聚德烤鸭店告上朝阳法院,称后者是冒牌经营,并索赔50万余元。全聚德公司起诉说,北京富兰克餐饮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北京全聚德餐饮公司秀水店开业在即”去年10月,他们再次发现,秀水全聚德店已在秀水市场六楼正式营业,经营内容与全聚德几乎相同。而秀水街的外墙平面广告、餐馆门口及店内装潢、菜单、餐具、员工工牌等位置,均含有全聚德文字或标识。其销售经理的名片上,更是注有“北京全聚德秀水店”的字样。全聚德公司将富兰克公司、秀水市场、市场产权人等三方告上法院称,未经许可,富兰克公司使用“全聚德”字样发布招聘广告,误导公众,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全聚德公司要求富兰克公司等三方返还炉具、停止使用全聚德商标,并赔偿50万余元。问:
(1)简述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
(2)全聚德公司是否有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为什么? (3)富兰克公司是否可以使用“金聚德”商标用在烤鹅上?为什么?
(1)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范围严格限定于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2)是,全聚德已是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否,注册商标的禁止权规定,商标所有人还享有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商标的权利,“金聚德”与“全聚德”类似,烤鹅与烤鸭属于类似商品,所以富兰克公司不能使用
3、1992年4月,湖北省某文具厂在毛笔上,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图形为加空心装饰的B字。商标局审查认为:以加空心装饰的B字作商标,尽管有所装饰,仍然是一个B字,并未构成独具特色的图形,缺乏显著特征,决定对文具厂的申请予以驳回。问:
(1)什么是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主要条件与标准 (2)商标局能否审定文具厂的B字商标?为什么?
(1)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是指一个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的明显的标志,也就是商标应当具有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条件与标准:
(2)本案涉及商标的显著特征问题。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标志,显著特征是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具备显著特征,就没有区别作用(即独特性和可识别性),就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倘若作为商标注册,就会造成与其他标志的混淆,影响消费者利益和第三者的利益。根据《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有以下四个标准:(1)商标图案的设计不能过于简单,应区别于极其简单的符号。如以一条直线、一个字母这种符号或以极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商标图案的,
缺乏显著性。(2)使用国家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商标的缺乏显著性。(3)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缺乏显著性。(4)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或者和\"红十字\"等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缺乏显著性。
本案中文具厂以B字母作商标申请注册,属于极具简单的符号,不具有显著特征,故驳回申请。
4、一股抢注高校校名商标的风潮正在越刮越劲,越来越多商标投机者瞄上了具有巨大无形资产的高校品牌。“暨大夫”商标被生物公司抢注、湖南大学的“湖大”商标所有权为一名下岗工人所有、南京林业大学的简称“南林大”则成了杀虫剂公司的商标……,如何防范这种情况,根据以上报道,分析回答下面问题:
(1)商标抢注者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与动因?
(2)作为南林大的学生,如何向学校提出保护校名的方案? (1)注册门槛低 动因:有商业价值
(2)学校及时地注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若已被他人注册,可提出疑义并通过诉讼等法律方式解决
5、2004年6月24日,作为福建省当地服装生产商的柒牌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当地某涂料公司和福州个体户陈某销售者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服装商柒牌公司看来,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告在油漆产品上使用这个商标也同样构成侵权。两被告称柒牌公司是生产服装的,其注册商标在第二十五类服装商品上使用,而被告生产的油漆使用的“柒牌”商标,注册在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等商品商品上使用,而另一被告则销售了这一品牌的油漆。被告认为商标的使用商品不同类,性质也不同,不构成侵权。试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条件?
(2)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
(3)简述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与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的区别? (4)服装生产商柒牌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1)驰名商标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
条件: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
(3)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限定在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大于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禁止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且在不同类别、性质亦不相似的商品上也不允许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禁止将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4)能胜诉
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构成商标权侵权,或者是同类别生产或服务商之间的商标纠纷,或者是跨类别生产和服务商侵犯了驰名商标。柒牌公司恰恰是利用了后一个理由发动了这场诉讼并胜诉。案情其实很简单,被告生产的油漆使用了“柒牌”商标,而另一被告则销售了这一品牌的油漆。在服装商柒牌公司看来,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告在油漆产品上使用这个商标也同样构成侵权。如果柒牌公司最终能胜诉,那么意味着柒牌不仅会在此次诉讼中获得利益赔偿,还通过司法诉讼确认了自己拥有的商标是“驰名商标”。
律师解释说,如果司法最终认定柒牌属驰名商标,则被告不管是否经营生产服装,都可能被判侵权,反之,两个企业在两个无关的产品领域所谓的商标侵权就站不住脚。柒牌公司在法庭举证,试图证明其产品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证据包括中央领导视察柒牌公司图片、柒牌公司荣获各种殊荣的证书图片,以及柒牌公司在全国各地专卖情况。法院认为:柒牌公司主要生产男装及相关配饰,2000年被国家公安部确定为九九式人民警察服装指定生产企业,影响范围遍及全国,为众多男性消费群体所认同。柒牌公司投入巨资,进行大量、持续的品牌宣传,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有1000多家的专卖店,市场占有率高,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高。在认定了“柒牌”是服装类驰名商标后,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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