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专项审
计工作,及时提供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运行信息,促进企业加强经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专项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中心依法运用审
计手段,就与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经济管理有关的特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对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
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专项审计主要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在实施专项审计时,可根据需要成立一个或
若干个专项审计组。专项审计组对审计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专项审计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调查
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做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第六条 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应当注意保守被调查企业的秘密。 第七条 进行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1) 集团公司和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活动情况; (2) 审计中心门选定的专门事项;
(3) 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裁交办的其它调查事项。
第八条 专项审计组应当制定审计调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专项审计的目的、内容、范围、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
第九条 在进行专项审计前,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被调查单位应当按
照专项审计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条 专项审计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召开座谈会及其他适
当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专项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进行分析、判
断,决定取舍,并编入专项审计工作底稿。专项审计组收集的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专项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
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文字表述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易懂。
第十三条
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
既要有综合性数据,又要有典型事例,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专项审计项目说明; (2) 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3)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 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5) 其它需要反映的内容。
第十四条
专项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审计中心。
审计中心根据调查事项的性质和调查的情况,向集团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拟定,审计中心解释。 本管理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
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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