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2006年5月 第38卷5月号 学术月刊 Academic Monthly May.,2006 Vol_38 No。5 一年来若干学术问题讨论综述 (历史学) ・史学理论・ 历史比较研究理论 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西方中国学著作不断呈现在中国学 者眼前,中国史学界改变了曾经一度淡化中西历史比较研究的 倾向。不仅越来越重视之,并且还由此引发了“历史比较何以可 能”的理论讨论。 目前,中国学术界针对历史比较研究展开的逻辑过程所进 行的讨论。存在着两种思考路径或者说两种理论取向:一种以天 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的庞卓恒为代表。从本体论和方法论 的层面出发,强调历史比较是一种研究方法,其功用就在于发现 某种科学规律。庞卓恒认为,根据“密尔五法”进行的比较研究 只能得到或然性的经验规律。而不可能是因果必然性的科学规 律。为此,必须以科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论作指导,也就是在马克 思阐述的劳动生产是人类最基本的特性这一唯物史观的指导 下,才可能找到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另一种则以北 京师范大学史学研究所的刘家和与复旦大学历史系的陈新为代 表,他们从认识论的层面出发,反对把比较视作一种历史研究方 法。以及由此衍生某个特定的历史学科领域的想法。他们在思 考西方分析哲学和科学哲学的研究成果之后,强调历史比较要 遵循具体比较研究的一般逻辑,充分考虑可比较的逻辑前提,也 就是说历史比较除了具有其他人文学科领域内比较的“共时性” 特征以外,还同时具有“历时性”特征。由此可以推导出,在逻辑 上,“历史的”比较是不可能的,只有“历史地”比较才是可行的。 在刘家和和陈新看来,根据“不可公度性”理论强调历史情境的 真确存在导致范式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异这一事实,但同时也并 没有忽略它们之间还存在某种连续性与共通性,而连续性与共 通性成为它们之间比较、交流和理解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它对 历史比较研究的启发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最终,他们在解读该 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观点:第一,比较是不可公度性与可公 度性的统一。即必须同时揭示考察对象的异与同,并以对异的感 知作为抽象出同的前提。第二,在比较研究中,不能由比较对象 之间局部要素的可公度性推导出整体的可公度性。第三.比较 对象的可公度性与不可公度性随着比较者设定的比较范围或概 念层次而变化;因为在比较研究中,可否公度所牵涉的最根本问 题就是逻辑上讲的本质定义,即种概念加属差的问题。比较项 会随着种属外延的不同而显示出可公度性和不可公度性。第 四,比较研究意在认识事物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比较 ・】56・ 就没有认识;比较往往在于通过寻求与他者的差异与同一,从而 阐明自我的本质,明辨自我的身份。第五,事物的本质并非外在 于比较者的客观存在。而有赖于比较者的理论构想;ttz就是说, 研究者预设了某个核心概念,用它充当本质定义的种概念,并围 绕它建构起一个概念框架,以此解释比较对象,在它们之间建立 起沟通的桥粱。第六,比较研究必须以某种认同为基础。同时意 在形成新的认同,但这绝不意味着追求一种毫无差异的认同;相 反。保持差异是比较研究成为一种创造性活动的源泉。为了更 进一步证明上述观点的合法性,他们选择布洛赫的历史比较经 典著作《封建社会》进行说明。 除了从逻辑推演的层丽上论证历史比较的诉求及“何以可 能”之外,许多学者也从中西历史比较研究的经验层丽出发,把 历史比较视作一种研究方法,指出了当前学界中西历史比较研 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就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许多学者都 认识到。由于比较研究者和中西历史都处于不同文化背景下是 不争的事实,从而导致比较研究存在很大困难。尤其是前者,往 往导致比较研究掉人无意中设置的陷阱。因为比较者在所处社 会文化环境的影响和限制下,并且常常从自身学术经验出发,自 觉不自觉地把比较研究推向一种中西方思维对立的境地。另 外,比较者没有意识到不同历史文化语境中某些概念的内涵性 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这一重要事实,把产生于某一特定时空的 概念随意安放到另一种历史场景,从而抹杀了比较对象历史发 展的连续性与整体性,最终阻碍了人们对历史事实的接近。故 此,比较要求从事历史研究的学者必须有广博的知识。不仅要从 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不同的角度来认识历史,而且还要全面 了解比较双方的历史进程,仔细研究原始资料,才能在比较中深 刻地认识问题。另外一种意见则坚持历史比较应该遵循一定的 规范与理路,强调“个案”研究是比较考察的根本基础,为此,研 究者拥有坚实的中西历史知识和理论基础是第一必备条件;此 外。比较研究者还应该摒弃单向度的、片面的做法,在全面批判 现有比较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遵循唯物史观辩证比较的学术 理路,充分认识中西历史发展的多样性与统—性,自觉地运用理 性思维分析中西历史的异同。 也有学者提出。历史比较是否可行的前提条件有两个:其一, 比较对象之间必须是可以借鉴和移植的,即微观意义上的比较才 是可行的;其二。宏观的历史比较研究则需要引入能够超越时空 局限的社会科学学科,如社会学和政治学研究,才是可能的。 主要参考文章: ①庞卓恒:《察同察异求规律,比较史学的追求》.戢《史学月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刊》.2oo5(1);②刘家和、陈新:《历史比较初论:比较研究的一般 逻辑》,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套科学版).2005(5);③邹兆 展:《历史比较与西欧封建社会研究——访马克矗教授》,栽《首 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oo5(5);④孟广林:《中西历史 比较的规范与理路》,栽《史学月刊》,2oo5(1);⑤昊莉苇:《比较研 究中的陷阱——评劳拉・霍斯泰特勒(清朝殖民地事业)》,栽 《吏学月刊》,2005(6)}⑥彭小瑜:《中西历史比较研究是否可 行?——由刑罚的宽免说到“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可疑》。栽 《吏学月刊》,2005(1)。 (陈茂华) ・中国古代史・ 一、关于长沙走马楼吴简的解读与研究 长沙走马楼昊简于1996年lo月惊现天日,将近l4万枚, 内容宏富,弥足珍贵,在国内考古界和史学界引起轰动,持久不 歇,同时受到日本学术界的热切关注。日本、中国相继成立“长 沙昊简研讨班”、“昊简研讨班”,对昊简进行整理、解读和研究。 王子今对昊简中出现的舟船属具进行释读 认为孙昊时 期的帆船为单桅单帆船,并推断当时湘江水运已经使用排水|冒} 7O吨至IOO吨的船舶,而该船的满载排水量可能达到13o吨。 刘家军认为.《走马楼昊筒・竹简》中的私学限米、还民限 米、叛士限米、佃卒限米等与屯田限米性质不同,前者是依附于 户人之下的各种身份的地租,而后者则是政府有组织的屯田地 租。 于振波认为,两汉时期与财政经济政策相关的“调”,主要有 如下四种用法:第一,表示调发、调度;第二.官府出钱采购所需 物品,有时也称为“调”;第三,作为赋税的泛称,“租调”、“赋调” 频繁出现于史籍;第四,表示苛捐杂税。孙吴的“调”,情况比较 复杂,部分是对东汉制度的沿袭,与曹魏的户调不同。曹魏的户 调具有统—和减化税制、减轻农民负担、稳定社会的目的;而杂 调下按户征收的昊“调”则有横征暴敛之嫌,只会激化社会矛盾。 还认为,吴简中的户品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和“下品之下”一 个品外等级;昊简中的“调”与户品无关。同时指出,当时即使有 按户或者户品所征收的“调”,也是苛捐杂税之一种。 于振波认为,吴简中奴婢残疾率明显高于户籍总人口的残 疾率,表明残疾患者的存在既有自然原因。更有社会原因。经统 计,所公布的1万枚竹简中,奴婢仅占1.81 ,可推断孙吴长沙 地区私奴婢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为5 左右,因而认为普通编 户齐民中私奴婢数量极小,无法取代普通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 主导作用。 于振波还认为,私学与官学相对而言。吴简中的私学当指 儒者以私人身份招收的学生,还包括虽游于学官但不在正式员 额之内的学子。求学者没有必要脱籍逃亡以获取私学的身份。 当地政府对于身在异乡的私学另册登记,与普通民户区别对待。 私学参加屯田,并交纳限米,同时免除其他赋税徭役。私学不可 ◇信息综览 能成为高门大姓的依附人口。 黎虎对昊简中的“军吏”进行研究。“军吏”在先秦时期系 “军帅”,具体指从最高级“军将”到最低层“伍长”的各级军官,所 统为士卒。“军吏”与士卒的关系泾渭分明 战国时期“军吏”的 层级向下面转移,逐渐指“军将”以下的中下级军官。“军吏”之 间出现“将”“吏”分层。汉代时期的这种分层更为明显,校尉为 将军和军吏的分水岭;此外,军府中的各色僚佐悉为“军吏” 魏 晋南北朝承袭汉制,也以将军统领下的中下级军官和军府僚佐 为“军吏”,不过将军和军吏的分层在该时期变得模糊。吴简中 的“军吏”大概指军中的下层官吏 他们与其他编户齐民一起编 入基层户籍,且被统一排列户等,在经济上同样享有“名田”的权 利和赋徭的义务,在政治上同样都有被赐爵的权利。“军吏”在 昊简中的六种“吏民”中,各种待遇和地位等于或者略高于普通 农民和“卒”,而低于“士”、“复民”、“吏”。“军吏”的户籍无论战 时还是平常,一直存于乡里,并要租佃土地,缴纳赋税 另外,还 对高敏的观点提出异疑,认为吴简中的“军吏”与刘宋时期始兴 郡“大田武吏”无必然联系,后者是地方武装性质的“兵”而非 “吏”。 黎虎一反学术界的传统观点,认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不存 在独立于民户之外的“吏户”。他通过对吴简及相关文献资料的 解读,认为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吏”与秦汉时代一样,与“民”编 制于乡里,同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吏民”并非以往所认为的普 通农民(民)和政府官吏(吏).而是包含编户于乡里基层的各色 人等。“吏”与“民”错杂居处于同一“丘”中,吏民在各种统计和 上报材料中混同。没有证据表明存在着独立于基层编户之外的 “吏户”。昊简中的“吏”不仅与其他“吏民”一起编户,而且通过 对各色吏民“假公田”数目的统计,认为在经济政治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相同.甚至还优于普通编户。同时,对于“吏”的社会地位 低于普通农民的意见提出批评,并结合吴简对其他文献中存有 歧异的资料进行驳证,认为吴、蜀亡国时所献簿籍中的‘复”数为 全国总户口数之内的吏员人数,并非另外之“吏户”。孙休永安 诏与昊简中的“吏”一脉相承,每户服役人数只是数|冒}变化,始终 不存在所谓的“吏户”。“吏”固然具有“特殊户口”的性质.但在 承担国家服役的责任上,与普通民众相同。迄今所知的吴简和 相关文献资料都不能证明“吏户”的存在。 高敏回应学界的批评,通过对读《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 竹简・壹》,坚持认为《嘉禾吏民田家莉》中的“复民”不是简牍整 理者即批评者(王紊等)所言的“复”即复除、优复,也不包括免除 租赋、徭役之民,再次确信“复民”非优复之民的简称。还认为, 吴简中的“复田”应理解为“复民之田”,决不是文献中屡次出现 的“复田”概念。同时指出了简牍整理者对于“复田”的误解。另 外还指出,“复民”亦非“复客”。两者之别同“民”、“客”之别类似。 高敏还通过纵向考察。认为赐爵制度萌生于春秋战国之 际,秦孝公时期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固定化,遂为秦汉定制。 至于东汉末期是否废止,不得而知。昊简中的信息透露出,赐爵 制度在三国时期仍有遗留,长沙郡临湘侯国境内大量存在拥有 “公乘”爵的民户。孙昊时期不仅在临湘国境内实行“赐民爵”的 ・ 】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