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犯的人权保障
作者:张进科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0期
摘 要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罪犯人权是社会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国家的历程中,不仅需要对人民的权利加以保护,对罪犯的人权也应加以重视和保护,于是就产生许许多多值得我们反思和考虑的问题。本文介绍了我国罪犯的人权现状,列举了一些目前在保障罪犯人权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罪犯人权保障的改进措施,阐述了罪犯人权保障的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罪犯人权保障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 关键词 监狱 罪犯 人权 保障 权利
作者简介:张进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37 一、罪犯的人权现状 (一)罪犯权利的平等性
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必须无差别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与此同时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没有人可以例外。我国坚决不允许任何一个罪犯享有特权,秉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犯人,让每一个犯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点我国做的比西方国家要好很多,西方国家监狱里的牢头、狱霸随处可见,甚至有些监狱还可以用金钱来保释罪犯,这些在我国都是坚决抵制、绝不姑息的。 (二)罪犯权利的完整性
我国罪犯享有的权利是比较完整的,不仅在服刑改造期间拥有各项权利,而且在他们刑满释放之后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会更加广泛,也就是说罪犯从被羁押开始,一直到刑满释放,这期间都享有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和侵犯,当然这不是无中生有,罪犯的权利都是有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定的。由此可见,我国对罪犯的人权是十分尊重的,我国的监狱不仅仅是服刑机关,更是教育机关,来帮助罪犯改过自新,使罪犯学会运用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来保护自己。在这一方面,西方国家的监狱更应该向我国学习才是。 (三)罪犯权利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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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罪犯的权利不仅仅是停留在书面层次的权利,而是在罪犯服刑期间切实体现出来的。此外,政府也从物质上、组织上、法律上等多个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罪犯能够实施其享有的各项权利。
(四)罪犯权利的限制性
虽然我国罪犯的权利十分广泛、完整、全面、真实,但是要行使这些权利并不是像普通公民那样随意行使,罪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是需要受法律和监狱管理制度限制和约束的。罪犯跟普通公民不一样,罪犯是比较特殊的,多多少少带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所以他们不仅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样拥有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而且他们的权利的行使方式和途径也要受到法律和监管制度的限制,这一点也与普通公民有很大不同。 二、罪犯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罪犯权利实现的制约因素
1.人身权利:罪犯的人格权和健康权容易受到侵犯。尽管有法律规定监管人员不得虐待、殴打或者纵容其他罪犯殴打罪犯,但是还是有少数的监狱警察在管理罪犯的时候缺乏耐心与爱心,经常侮辱、殴打罪犯,公然贬低罪犯人格,致使罪犯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其次,为了使罪犯彻底改头换面,重新做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相关规定中专门规定了要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从根本上改造罪犯。这就要求监狱里配备有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以及专门心理咨询办公室来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改变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使其重新做人。
2.劳动权利:监狱里相关法律文件明确要求每名罪犯一周参加劳动总时长不能超过四十八个小时,该项规定还要求监狱要根据每名罪犯的自身条件对其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在罪犯的劳动中同时进行思想、文化、技术等教育,多种教育同时开展。但是,目前大多数监狱都单纯把罪犯看作“廉价的劳动力”,长时间安排罪犯从事生产活动,有些监狱以“季节性”为由延长罪犯劳动时间,这都严重侵犯了罪犯的休息权。
3.与刑罚执行变更相关的权利:法律明文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申诉、控告、检举、辩护等多项权利,然而罪犯的这类权利在现实中却很难行使,即使罪犯可以行使,行使的情况也很不理想。例如罪犯的辩护权行使起来就很艰难,为什么会这样呢?首先,监狱相对外界来说比较封闭,罪犯的自由受到限制,罪犯很难接触到律师,更不用说咨询和委托律师了,他们有了法律问题只能向狱警来求助,由监管人员来完成这方面的工作,甚至帮助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罪犯辩护权的行使。 (二)罪犯人权保障的缺陷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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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狱警缺少人权、法制意识:狱警等监管工作人员务必要从保障罪犯人权的角度出发,同时还必须要有良好的人权观念和较高的法治意识。在实践中,大多数的狱警人权意识、法制观念十分淡薄,对罪犯享有的权利视而不见、置之不理,他们为所欲为,完全不顾法律以及规章制度,完全按照自己的方法来治狱。甚至有些狱警对罪犯享有的权利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犯人就是该受惩罚之人,不配拥有权利,就应该老老实实待在监狱受刑和接受改造与教育。 2.监狱管理透明度较低:监狱是一个改造罪犯的国家机关,地位十分重要,监狱若要想避免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发生,就必须提高管理制度的透明度,使各项制度都尽可能公开透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监管人员由于对管理透明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工作时持应付态度、不够积极,以上种种现象必然会使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下降,甚至会产生抵触情绪。 (三)相关工作部门工作不力
1.部门工作没有达到协调一致:监狱管理中工作比较复杂,因此执行时就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一起合作,这样才能顺利完成,然而在实际操作当中,有一些相关部门对监狱的工作不够配合与支持,这就致使罪犯的权利经常受到不应有侵犯。因此,监狱管理工作若要顺利进行,就要求各个相关部门相互协作,互相配合。
2.监察机关缺乏对罪犯的人权保障 :目前,监察机关对监狱管理的关注度太低,甚至说不愿意去管监狱的事情,这就致使检察机关呈现出监管不到位、工作不负责的情形。监察部门对于监狱的违法操作不敢或不愿监管,一方面导致很多监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被发现,另一方面还可能会侵犯到罪犯的人权。 三、罪犯人权保障的改进措施 (一)物质保障
1.居住方面:监房虽然不能太过于舒适,但是至少也要通风敞亮、安静整洁,保障罪犯能够舒适地休息。寒冷地区应该做好取暖措施,加厚被褥,避免监房过于阴冷;而南方用些热带地区还应做好避暑措施,安装必要的制冷措施,使监房夏天时不至于温度过高。此外,监狱监舍区域搞好绿化,使罪犯能够感受到大自然的气息,这对于他们的改造也是十分有帮助的。 2.医疗保健方面:目前虽然全国监狱系统的医疗卫生条件都达到很高的水平,罪犯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但是毕竟监狱是一个大社区,罪犯数量也比较多,对于某些的罪犯还应该加以照顾,同时还要做好某些突发性床染病的预防措施。此外,监狱还要给罪犯开展卫生常识教育,使每个罪犯都养成讲卫生,懂健康的人。
3.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方面:监狱理应遵守工业和劳动卫生的各项规定,根据国家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对于那些参加生产作业的罪犯,必须给其发放防护用具,避免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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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中受伤。对于某些参加高强度生产作业的罪犯还应给其发放保健食品,以确保他们有充足的体力完成作业。 (二)组织保障
为保证罪犯的正当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务必提升狱警的业务素质与管理水平。尽管国家已经规定狱警必须通过专业岗前培训,在熟悉监狱各种业务以后,还要通过考核才能够上岗就业。但是这并不能狱警队伍都是优秀的高素质管理者,因此对于已经上岗的监管工作人员,应当对他们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在职教育并要求其作出思想汇报,以此来考察每一个监管工作人员的素质。 (三)社会保障
监管改造工作应该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借助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影响来一起改造罪犯。人是具有社会属性的群体,罪犯也是人,而且罪犯早晚都要刑满释放,重新进入社会,因此社会教育对罪犯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教育就是在包含罪犯亲朋好友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与组织的帮助下,共同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 四、罪犯人权保障的意义 (一)有利于人们正确评价罪犯
其实大多数人对犯人这个概念理解的并不到位,一些人认为罪犯因为触犯刑法,都是一些穷凶极恶之人,应该将其列入“敌人”的行列,对他们不能心慈手软,应该对其严刑拷打;还有一些人以为凡是犯了罪、被判了刑的人,都是坏人,只有坏人才会实施犯罪行为,其实这些都是我国以前的旧观点。其实罪犯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关系是都很复杂,他们仍然是社会的一份子,他们仍然属于某一个国家,他们仍然拥有自己的家庭,我们绝对不能因为罪犯犯了罪就不承认他们在社会上的地位。
(二)为当代监狱制度建设与发展提供参考
我国监狱管理制度是在参考了大量的古今中外的优秀监狱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建立起来的。但是在我们的制度已经基本完善的基础上,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那就是对罪犯教育改造的效果能不能像预期那样完美。有学者指出:“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之后,到底会不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这位学者的问题很直接,但是也正是我们关心的问题,在监狱制度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之后,到底能不能实现预期的降低犯罪率,将罪犯教育改造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这个问题只能让时间来回答,但是我相信肯定会奏效的。我认为应把保障罪犯的人权作为监狱治狱改造犯人的首要理念,因为该理念不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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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监狱制度所存在的疑难问题,而且还为监狱法治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我国可以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理论参考。
目前,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心的问题,人们对罪犯的人权保障问题更是格外的关注。在我国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正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摆在我们面前,那就是要加倍重视人权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对监狱里罪犯人权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罪犯人权保障事业与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一起同步进行,以此来推动罪犯人权保障事业的顺利进行和稳步发展。 注释:
龚庆刚.罪犯人权保障的问题和对策分析.法制与社会.2010(25).67-68. 参考文献:
[1]张绍彦.中国监狱的发展走向.金陵法律评论.2001(2). [2]陈佑武.罪犯人权保障理念的提出及其意义.行政与法.2006(2).
[3]周雨臣.新时期罪犯教育的本质与地位探析.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 [4]马骜.浅谈罪犯人权的保障.法制与社会.2015(8). [5]柳忠卫.试论罪犯的人权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5). [6]赵运恒.罪犯权利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4). [7]叶成国.刑事抗诉标准探讨.法制与经济.2010(12). [8]韩成军.检察机关抗诉权及其优化配置.中州学刊.2012(3). [9]张小涛.试论行政抗诉制度.安阳工学院.2006(3).
[10]曾凡燕.我国罪犯权利的现状与反思.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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