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 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为从事共同事业,兹订定契约设立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依据甲方提供的设备,及乙方所提供的技术,成立有关药品制造、贩卖的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并根据本契约从事营运。
第二条 新公司概况如本契约书末尾所附的_ _药品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记载。设立时,甲占百分之五十一股份、乙方占百分之四十九股份。前项的股份保有比例,为甲、乙双方之间持续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 甲方以后记的工场土地 、建筑物、机器设备,折价为_ _元整,作为现场出资;
乙方以其既有技术(后记所述之专利及有关的一切技术情报–以下称技术),折合为_ _元整,作为现物出资。
第四条 前条技术的处理须以甲、乙双方与新公司间另订的技术援助契约(本契约所附带的技术援助契约方案)为依据。
第五条 新公司的干部由甲方派任董事_名、监事一名;
乙方派任董事_名、监事一名。
甲方自董事中选派一人为董事长;乙方从中选派一人为副董事长。
第六条 新公司的设立由甲、乙双方各委派三名事务人员,计六名,以甲方本店事务所为创立事务所,进行筹组工作。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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