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县_________农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_________县_________养鱼场资产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依据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执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取得_________县_________养鱼场的全部产权。为便于经营,自愿将该场租赁给乙方经营。
二、租赁期限为 年,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止。
三、租赁费用每 年 元,共计 元。本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当 日支付本 年度租赁费,以后每 年1月1 日至1月31 日支付当 年租赁费。租赁费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租赁财产范围以本资产租赁合同所附财产清单为准;甲乙双方每 年12月对租赁财产进行清点。
五、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照租赁财产的正常用途使用,不得损毁、转让、抵押、转租,不得进行破坏性经营。
六、乙方增添经营所需的附属设施,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增添。所增添的附属设施,租赁期满,由甲方无偿取得。
七、乙方对租赁财产进行增值性改良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改良性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房屋等固定设施进行拆除、改建或进行其它有害固定设施安全的作业。
九、乙方租赁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十、乙方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干涉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
十一、租赁期间,因租赁财产产权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二、乙方不得利用租赁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租赁期间,因租赁财产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十四、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租赁费的,应向甲方支付本资产租赁合同约定全部租赁费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资产租赁合同。
十五、因乙方行为造成租赁财产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本资产租赁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资产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七、本资产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 日起生效。
十八、本资产租赁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____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__________
___ 年____月____ 日
承租方(乙方) :__________
___ 年____月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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