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方负责经营,乙方提供的机台设备营业额按甲方75%,乙方25%比例分配,分配本场所所有营业利润,在每月1日、11日、21日进行核实、拆账分配,不得无故拖欠,否则每天按营业额滞纳金3%计算缴纳给乙方。
3.2 营业额按每枚游戏代币售价计算,以机台币箱查账实际币数为准,码表计数为辅。
3.3 营业中所消耗的水电费、彩票、礼品费用由甲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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