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签定本美发店股份制入股合同。甲乙双方均得按美发店股份制入股合同条款执行双方职责,履行此约:
一、入股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二、入股金额:乙方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计 股。
三、入股金资产计算:按人民币元为总资产(以签约当日核算计),共计100股(此为原始股)。甲方占股,乙方占股。
四、分红:①每月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股东会议。②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
五、退股、中途退股。A、合同到1/3时;按当时入股金额之1/3退还,已分红利亦按1/3计算。B、合同到2/3时;按当时入股金额之2/3退还,已分红按2/3计算。
六、纯利润: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3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
七、其他:①乙方在与甲方合同期内,不得与任何人在区域内做任何营利性投资。②乙方在合同期满后,若未续约,则在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在当地开设美发、美容店。③合同到期日前半年,甲、乙双方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合作事宜,惟乙方保有决定权,若乙方决定继续合作,甲方不得拒绝。④卡金在没有划掉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⑤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八、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同意后更正之。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约日:年月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