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
期: 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
或工作地点为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 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
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
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
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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