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车位】【储藏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受人所购【车库】【车位】【储藏室】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 (以下简称【车库】【车位】【储藏室】,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项目中的第 幢 层 号【车库】【车位】【储藏室】。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属( 框架、框剪 )结构,层高为 米。该商品按【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车库】【车位】【储藏室】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车库】【车位】【储藏室】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车库】【车位】【储藏室】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车库】【车位】【储藏室】总价款为总金额(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房款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首付款(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余款(人民币)( )元,在本合同签定后( )日内由买受人到出卖人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若买受人延迟办理或不提供完整资料的,则视作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办理。
第四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上述【车库】【车位】【储藏室】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因未付清房款及其它应付款项,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出卖人有权将交付日期延至买受人付清相应款项后7天内交付,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买受人所购【车库】【车位】【储藏室】今后若须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承担并自行缴纳。
第五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六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四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七条 交接
买受所购买的【车库】【车位】【储藏室】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后,双方签署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在出卖人发出交房书面通知后,买受人未按书面通知确定的交房时间到出卖人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书面通知确定的时间将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使用,由买受人承担房屋交付后的全部法律责任,并由买受人承担该房屋同期的物业管理费。在迟延接收房屋的买受人清偿应缴欠款(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之前,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实际交接手续。
第八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二)的标准,如未按约定标准完成,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车库】【车位】【储藏室】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车库】【车位】【储藏室】的建筑主体结构和用途,除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车库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蒙山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蒙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和房屋交接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出卖人执 份,买受人 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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