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现就甲方所占有的房屋委托乙方装饰装修一事,经协商
第1条 资质条件
1.1甲方向乙方提供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合法占有拟装饰装修该房屋
1.2乙方向甲方出示具有承揽装饰装修工程资质证书(包括营业执
第2条 装修工程概况
2.1房屋结构和面积:厅厨卫; 总建筑
2.2工程内容和范围:
第3条 承包方式
双方商定采取:(1)乙方包工包料;(2)乙方包工甲方包料;(3)乙
第4条 工程期限
4.1工程期限:自
4.2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自供的材料拖期或者修改、增加工程
第5条 合同价款
5.1合同价款:以本合同签订时的工程范围确定合同金额人民币
5.2加帐工程:因工程变更而追加的合同价款,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加
第6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6.1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由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金额的30%,即 待瓦工项目完工后木工项目开工前,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6.2甲方不按上述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经乙方催告后5日内
第7条 施工图纸
7.1双方商定采取:(1)甲方自行设计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2)
由乙方设计施工图纸的第 种方式,具体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
第8条 甲方的工作及责任
8.1指派并有权与乙方进行业务联系,办理登记、变更、签证、验收、结算付款、移交等手续。
8.2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负责向物业管理公司(含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登记(如需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依规办理),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水、电、暖气、煤气管道),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8.3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的注意事项。负责协调与周围的邻里关系。
8.4负责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搬移或其他保护措施。对装饰装修所产生垃圾及时清运,如无能力清运可委托乙方清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5开工前应确认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8.6负责的自供材料应及时到位,确保质量合格;对乙方所供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8.7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8.8参加隐蔽工程、中间环节和竣工验收,并在有关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8.9按时如数支付应付款项。
第9条 乙方的工作及责任
9.1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并有权与甲方进行业务联系,办理变更、加帐、签证、工程交验、结算收款、移交等手续,协调、处理施工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
9.2在参加甲方现场交底的基础上,拟定施工方案,并在征求甲方意见后实施。
9.3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否则,由乙方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责任。
9.4工程一经竣工,在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9.5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9.6精心下料,合理地使用材料,减少损耗,并妥善地保管好材料。
9.7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及质量标准、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做好各项检查记录,确保整个工程符合图纸要求和质量标准。
9.8保持装饰装修现场的整洁,并做好竣工移交前的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第10条 材料供应
10.1无论甲方还是乙方提供的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如果因一方执意坚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备,或者有质量问题(包括规格
10.2如果由于甲方自供材料拖期(包括因质量问题更换拖期),按
第11条 现场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
11.1无论甲方还是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包括作法说明、施工方案等)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如果由于设计的原因而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的,由设计提供一方承担其赔偿责任。
11.2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令乙方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规定和防火设计规范进行施工。否则,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的,由甲方承担其赔偿责任。
11.3乙方在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环保等有关规定进行。凡需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采取适当的监护措施,以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否则,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其赔偿责任。
11.4乙方对施工中使用的固体、可燃液体材料等,要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11.5施工现场整洁、材料堆放整齐、工作有序、日产日清,并做到无酗酒闹事、无打架斗殴、无侵占盗窃等违法犯罪,遵纪守法,文明施工。
第12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12.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及国家现行的装饰装修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本工程达到质量合格标准以上。
12.2凡属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和上道工序完工后,由乙方通知甲方到场履行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视为对乙方自行检验过程及结果的承认。
12.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对全部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办理验收(竣工验收单、结算单等)和移交手续(包括一经装修的房屋、设备及有关说明书、保修单等手续)。如果甲方不履行验收和移交手续,且擅自打开房门达5日以上或已实际使用,视为已经验收合格。期间,如果造成已经装修部分受损,由甲方承担其全部责任。
第13条 工程变更
13.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程变更:
(1)开工前,甲方对原施工图纸提出修改设计,导致已经确定的工程范围有增、减变化;
(2)开工后,甲方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装饰装修项目提出修改,导致人工费、材料费的额外支出;
(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换用费用和人工费的增加;
(4)因施工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额外费用。
13.2因上述工程变更而需要调整工程价款和工程期限的,分别按5.2和4.2项规定执行。
第14条 工程保修
14.1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出具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14.2乙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以保修书约定为准。
第15条 违约责任
15.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以及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每停工或窝工、延付一天,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5.2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3属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应按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予以保修。期间,经过2次保修后,仍未解决的,由乙方无偿予以更换或按价赔偿。属于甲方自供材料、设备的质量问题,按10.1项执行。 15.4对甲方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提供待安装的设备、器具工程成品,如造成损毁,应由肇事一方负责修复、更换或赔偿。
第16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6.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因发生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和社会灾害(战争、军事封锁、罢工),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由双方另行商定。
17.2主张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事发后48小时内向对方发出通知及相应证据。
第18条 其他
18.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8.2本合同的附件(材料明细表、报价单、签证、完工报告、竣工验收单、结算单、备忘录、施工图纸、作法说明、修改通知、保修书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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