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法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本立合同;
一、转让山地的地点与面积
乡组 小地名 四址界限详见1:1万地形图,面积约 方(按林权证过户面积为准)
二、转让期限及用途
1:本山地转让期限为30年自日至年
2:本山地用于林业开发(种植油菜)以及配套附着物的建设;
三、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本山地转让价格每方共计 元,自签订本合同,乙方付给甲方定金 元,剩余部分款项到林权证过户到甲方名下后一个星期内一次性全部付清给甲方,如在期限内没能力办理完过户手续,甲方须两倍还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山地产权清晰,无权属纠纷;
2:甲方转让后的山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除国家用地)否则必须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3:乙方自主经营、自主投资、与甲方无关,不得干涉,乙方享有相关优惠补助政策与甲方无关;
4:如林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后,在规定日期内未付清甲方的所有款项,过户林权证无效,所有责任由乙方负责,订金不与退还,本合同自然终止;
5:林权证过户的相关手续及其费用开支乙方不负责;
6:甲方必须在规定期内把林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2个月内);
7:租期满后如村民续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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