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 方:
供 方:
第一条 合同适用范围及期限
1.1 本合同为供需双方交易往来的框架性协议;
1.2 除了本合同外,需方在每次具体采购货物时均须以书面形式向供方发出采购订单(简称订单);
1.3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可以协商续展合同的期限。
第二条 订单
2.1 订单的形式:订单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向供方发出;
2.2订单的内容:
2.2.1须包含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运费承担等;
2.2.2需方须在订单中明确货物的收货人信息,至少包括:收货人详细地址、公司全称、指定货物签收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信息;由需方以外的单位收货的,由需方向供方提供《授权书》,《授权书》有变动的也可按照订单执行。
2.3订单的送达: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订单签订方式确认并成交。需方应使用指定的电子邮箱向供方发出订单,否则该订单无效;双方收发订单方式如有变动的,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2.4订单的生效:订单内容经供需双方确认无误后生效。
第三条 包装与标识
按供方的包装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4.1交货时间:需方在交货期前一个月通过需方指定邮箱给供方下发书面订单,供方收到书面订单3个工作日内向需方回复可到货数量及到货时间,并允许实际供货数量与订单数量有5%上下的浮动。
4.2 交货地点:以供需双方商量确定的地点为准。
第五条 价格条款
货物价格按双方签订的价格协议执行。
第六点 验收
6.1需方在收到货物当天进行签收和验收。
6.2需方接收货物时,发现货物数量短缺,名称、规格错误,质量等问题,须在当天通知供方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供方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若需方超过期限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供方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需方要求。
第七条 对账、开票、付款
7.1对账:供需双方每月5日前对上月的供货数量进行对账确认,逾期不对账的视为需方默认供方提供的供货数据无误。
7.2开票:供方每月10日前根据供货数据及协议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收到发票后30天内支付全额货款。
7.3付款方式:现金、电汇(具体视双方商谈的结果来定)。
第八条 邮箱、联系人
需方指定邮箱: 联系人: 电话:
供方指定邮箱: 联系人: 电话: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因需方原因取消订单造成供方损失的,由需方按照本合同含税售价全额赔偿给供方。
9.2需方未按合同约定结算周期付款给供方的,除供方有权停止向需方供货外,需方每逾期一天还需向供方支付500元违约金。
9.3供方按承诺的期限按质按量供货,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三天告知需方适当延期供货,否则供方每逾期一天供货,需向需方支付500元违约金。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可作补充协议,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纠纷解决
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权利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包括但不限于因无法实现权利而产生的其它费用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叁份,需方执壹份,供方执贰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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