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__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女,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县民政局登记结婚(____结字第____),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1、男方__与女方__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签订本离婚协议。
2、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2)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
(3)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由债权人本人享有权利,债务由债务人本人承担责任。
3、双方确认各自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也无需对方进行任何精神赔偿或补偿。
4、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赔偿金五万元。
5、双方确认签订本协议时,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6、双方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双方明确知悉并理解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7、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自双方签字时即生效,不以离婚登记手续办理的最终完成为生效前提。
8、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双方确认本协议约定内容均采用打印文本,除签字部分外,涂改、书写无效。
男方: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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