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管理条例在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船舶相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措施。首先,第二十条强调了清舱、洗舱等作业需遵循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和污染控制,作业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在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时,必须符合适载要求,否则不得装载,码头和装卸站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发布。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指出,载运污染货物的船舶需要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进行装卸作业。指定的码头和装卸站需具备相应的安全装卸和污染处理能力。
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在交付污染货物时,必须确保包装、标志合规,并在运输单证上详细注明货物信息。不明危害性货物需由评估机构评估并明确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如果货物未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进行查验。
对于散装液体货物过驳作业,承运人和代理人需提交详细计划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2个工作日内等待许可决定。船舶燃油供受作业也需备案,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
船舶修造和拆解活动需在指定地点进行,且在拆解前必须进行残余物和废弃物处理,油舱的存油必须清理,以确保环保和安全。禁止冲滩拆解和未经许可转移危险废物,无论是内水、领海还是其他海域。
倾倒废弃物需事先获得批准,记录倾倒情况,并在返回港口后提交报告。对于载运散装液体污染货物的大型船舶,经营人需要预先与有资质的污染清除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事故后的清除责任。
申请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需满足一定条件,如设备、人员、作业方案和污染物处理方案的合规性。海事管理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将获得资质证书。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61号令,《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日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9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